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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之将至——波斯纳《衰老与老龄》代译序

  
  除了其他之外,推迟法官法定退休年龄在中国还起码有另外三个好处(并不穷尽)。一是,现在中国已经是一个人口比较老龄化的国家,因此未来有可能很快会显现出劳动力的不足,肯定需要一部分老人晚退休;但不可能、也不应在所有职业中都如此。从英美国家的经验来看,以及从波斯纳的研究来看,法官可能是这样一个可以作为例外的职业;医生、教师也许是另外一些可能例外的职业(但决定都应在仔细的科学研究考察后)。通过这样的职业区分,也许可以更有效地配置社会的劳动力资源,促进社会的有效分工。
  
  二是,年长的法官——以及一般的长者--往往事实上会更要求尊严,他们不大容易听命于法院院长的指令。这既可能是因为他无求于院长了——年龄本身已堵死了他升迁提拔的路(“无欲则刚”),也可能因为年长者一般说来会更重视自己的经验和司法判断;而院长至少在一些问题上多少会迁就这些法院老人(“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相反,得罪了这些法院里的“老人”在法院就可能待不下去,待不舒服)。因此,这就可能有助于在中国的高度行政化的法院系统中培养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包括自我约束)的传统。
  
  与上一点有关,三是,法官平均年龄大了,整体的司法风格肯定会发生变化,至少不会那么多外出“开发案源”、“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扶贫”或从事其他非司法事务;老法官会更强调“坐堂办案”,而不是“送法下乡”,会更懂得司法的边界,而不会为了展示司法的政绩而司法扩张。由此,则可能促使司法进一步的专业定位和法官职业化,形成司法自我约束和自我节制的传统,而这个传统是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维度。
  
  但是,要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并将之制度化,还需要一系列制度保证。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必须相对职业化,要防止——在中国完全可能发生的——其他官员在到了退休年龄前一两年出任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之职。也许我们可以考虑,只有到60岁时出任法官已满10年或15年的法官才可以推迟到70岁或75岁退休。另一个辅助性制度可能是法官的终身制或至少是长任期制。但是,如果法官退休年龄推迟可以形成正式法律,那至少也就是默认了法官终身制或长任期制。
  
  当然,这两个想法都还只是针对中国的法院系统改革的现状,从波斯纳对老龄法官的创造力和产出能力之分析中演绎出来的一些初步想法。这些想法中蕴含的收益也许与其他一些也许同样值得追求的价值会有交换,甚至无法兼容。但究竟是好处多,还是坏处多?都不只是逻辑证明的问题,更需要经验研究。即使原则上值得采纳,也肯定会有许多具体的、牵一发动全身的操作问题。例如,在目前法官的收入水平和管理体制下,想从律师中挑选法官的做法,除了为了作改革“秀”,可能很难全面推广;即使推广了,也可能并不能实现改革的初衷——吸取一批比较好的律师进入法院系统,相反很可能把一些水平比较低的律师吸收到法院中来了。数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开招聘10名高级法官的无疾而终就是一个明证。因此,这里提出的建议并不是为了坚持,而只是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提出一些可能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的具体问题,促使我们更深入细致地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司法改革,而不只是从理念上、概念上讨论司法改革。我们也不能只是注重符号的变换,把带着军人色彩的制服换成了带着神父色彩的黑袍(其实这两种服饰都来自西方),或是把惊堂木换成了法官槌,就沾沾自喜并津津乐道地声称中国的司法改革又进了一大步。至少,上面提到的两项措施可以在中国的一些省区试行,例如西部边远地区,以及中部的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那里的高级司法人才可能更为短缺。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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