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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老之将至——波斯纳《衰老与老龄》代译序

  这不仅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教育需要全面深入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就司法改革中的法官人选问题而言,我们也许应当把候选对象转到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教学经验的律师、检察官以及法律教授身上,由此也必须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而不能仅仅重视学历。事实上,在美国没有任何法学院的毕业生——无论他在法学院多么出色——一出校门就担任法官的,而另一方面,美国的法官中几乎从来都没有什么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所有的法官都只有一个号称法律博士实际相当于法学本科的学历。甚至直到20世纪中期,一些伟大的法官也没有获得法学学位(例如卡多佐)或根本没有进过法学院(例如罗伯特·杰克逊)。但是美国法官的能力是举世公认的。
  
  根据波斯纳的研究,我们也许还可以予以考虑另一项举措(尽管目前可以暂缓推行),即也许应当把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甚至到75岁。这是因为,假如法官更需要固态智力,并且司法审判工作所需要的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到60岁之后仍然在增长,而不是衰落,那么,如果真的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充分利用和发挥法官在长期司法审判工作中累积起来的知识,而不是让一位法官在他的固态智力风头最劲的时候就退休离职。对于中国这个司法知识传统非常缺乏的国家,尤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我说了目前可以暂缓推行这一措施,主要是因为,鉴于以往进法院的门槛太低以及中国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很浓,造成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知识素质比较低,其平均水平显然低于律师。因此,适当加快法官的更替,可能是在职培训之外提升法官的平均知识能力和素养的最重要措施。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注意累积司法审判的经验,因此必须注意保持法官的职业化,不能在制度上造成有经验的法官从司法职业中流失(包括提拔那些出色的法官出任其他行政职务)。第二,也许会引起争议的是,在法院系统,也许应当逐渐减少强调“干部”的年轻化,只有当因年轻化带来的知识化、专业化的收益明显大于因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的损耗和其他成本时除外。我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既不符合中央政策,不利于一些有政治进取心的法官的提拔,也可能不利于法学院毕业生就业,因此注定会引起争议的建议,是因为,就目前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有些问题显然是令人忧虑的。在我到过的许多基层和中级法院,一些出色的法官往往会被任命——而且这些法官往往也愿意——为其他部门党政官员;由于强调法院领导班子年轻化,以及相应的各庭庭长的普遍年轻化,许多从事司法审判工作20年左右的50岁上下甚至有些还不到50岁的“老”法官,事实上就已已经半退休了。这两种人事变动看起来差别很大,但就实际后果来看,都不利于司法审判经验的长期累积。而后一种现象更可能损害法官的尊严,可能促使法官“从政”,更注意找靠山、拉关系。这对中国的独立的司法审判传统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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