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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组织形式——《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译序

  这里的观点也可以延及其他法律制度和人。一个制度或一个人并不因为有什么名号而高贵起来或堕落下去,其高贵或堕落全在于它或他或她在一个特定语境中的对人或人们的实际作用。我们剥夺一位收受贿赂的法官之法官头衔其实不是因为他不符伞法官的名号(尽管我们常常会这样说),不是因为法官这个头衔中要求我们这样做(词本身不具有规范意义),而是因为我们不想把这个头衔给这个人,是因为我们在特定语境中赋予这个词某种规范意义。
  
  说了这一番很多余的语言哲学的常识;也许并不多余。因为我担心,由于对justice这个词中译的简单辨析,弄不好,会给中国法学带来一些“论文”。说不定有谁会浮想联翩,撰文论证:由于英文中司法与正义同词,因此反映了制度与价值的同源,而中国历来正义与司法分词,因此中国历来正义与司法分离,因此反映了中国法律传统或文化的问题等等;说不定还会还会有谁建议把中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改为“正义官”——理由是美国联邦法院的大法官名为Justice—以期进一步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在今天的中文符号世界中,说什么不可能简直是不可能了。
  
  苏力 2002年2月5日于北大法学院
  
  
  
【注释】该研究发现,此书是1978年以来美国法学学者发表的所有专著中引证最多的之一;并且,在波斯纳的所有著作中,这本是引证最多的。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egal Books Published Since l978,”29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397,(2000),p.401.在50本引证最多的著作中,波斯纳有4本,其他3本为《联邦法院》,(1985,1996)、《法理学问题》(1990)以及同兰德斯合作的《侵权法的经济学结构》(1987)。必须注意这里的时间对这一研究的意义之限定,因为在著作水平相同的条件下,显然发表早的著作相对说来会引证更多;事实上,这也是波斯纳著作的引证格局。


根据我的粗略统计,1981年,即波斯纳出任法官的1年,他发表了10篇论文,1篇书评,2本著作;1982年发表5篇论文,1篇书评,1983—1984年,波斯纳分别发表论文3和4篇;1985年发表了5篇论文,3篇书评,1本新著;1986年,他发表了6篇论文,3篇书评,1本著作。


例如,Anthony T.Kronman,Lost Lawyer,Failing ldeal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3.


]关于这一点,借助于“作者”,更细致的分析,可参看,福柯:《作者是什么》,集于《最新西方文论选》,王逢振、盛宁和李自修编,漓江出版社1991年版,页44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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