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鉴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波斯纳的这类著作的结构方式,应当给我们以某些启发,重新理解学术专著的意味。事实上,现代社会科学学术专著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从先前主要靠“自然”现象(历史、人物)或学术史构成的问题(正义、真理)或学科(法学、民法)作为学术著作之组织结构的基本单位转向了更多倚重著作的内在结构。在一些领域,现象或问题外观的相似性已经让位给研究对象“背后的”(其实无所谓背后,背后是相对于我们更容易甚或是更习惯看到那些东西而言的)理论逻辑的一致性和融贯性。例如,罗尔斯的《正义论》之重要,其实并不是像许多中国法学家认为的那样是对正义这个古老问题的最系统、最全面或最正确的阐述,其成就在于这是到目前为止康德传统正义观的一个逻辑上最强有力的阐述。也因此,福柯的《监狱的诞生》之重要并不在于它是一部精确的或正确的刑罚史(其实,有不少学者对福柯的这一关于监狱性质之阐述提出了各种类型的质疑和反驳),而是对刑罚制度变迁的另一种理论进路的分析。也正因此,许多看似根本没有讨论例如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或没有讨论多少——例如科斯的《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法律的著作才变成了影响法学思想变迁的重要著作。社会科学著作的这一转变,应当说,进一步突现了思想的力量,突现了研究者的主观创造力和理论的结构力,同时也改变了学科的传统。这一点如今可以说是传统的教科书与当代学术专著的一个重要区别。缺乏这一点,即使一本篇幅很长、资料很全的书也很难称之为一本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专著;更谈不上理论上的贡献。
这一点应当引起喜好理论思维的中国法学界学者的更多的思考和反思。
三
当然,让中国学者感到这本著作更像论文集的可能还与本书的一个关键词——“Justice”——有关。这个词在英文中(甚至西文中的类似语词)通常同时具有中文中“正义”和“司法”两种基本含义,并且在英文中这两种含义还很难断开。波斯纳的这本著作恰恰讨论了这两个方面,因此他用justice这个词来统帅全书,完全妥当。但在中文中,正义与司法这两个词的差别相当大;因此很容易让中文读者感觉各编、章主题的脱节。也由于这个原因,此书的标题——The Economics of Justice——无论是翻译为《正义的经济学》或《司法的经济学》都有所不“达”;我权且译作《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力求兼顾。当否,还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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