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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组织形式——《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译序

  关于这个问题,我也许应当多说几句。
  
  如果从结构形式上看,波斯纳的著作,除了作为教科书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集中关注一个主题,展开论述,典型的如《法理学问题》、《反托拉斯法》、《联邦法院》以及《道德与法律问题的疑问》。这类著作主要是依据传统的论题来组织结构著作,结构上比较古典。第二类著作的主要结构框架是从法律的角度切入一个先前法律较少染指的领域或社会现象,例如《法律与文学》、性与理性》、《衰老与老龄》、《公共知识分子》以及本丛书未翻译的波斯纳关于艾滋病的研究。作者借助一个个题目来讨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问题。例如,《性与理性》不仅讨论了一些有关性的理论、历史问题,并且具体讨论了与性有关的一些常规的法律和政策问题,涉猎的时间、空间和学科都非常广泛。又比如,《法律与文学》不仅对这一领域进行了理论的论争,而且有单独一编讨论一些有关版权和著作权问题。
  
  第三类著作则看上去主题更为松散,各编之间的问题乍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联系;但如果仔细一点,就可以看出联系各编、章之间的主要是一条理论线索。例如,联系《超越法律》各编、章的主要是实用主义;尽管各章讨论的问题非常不同,也非常具体,但汇聚起来给人的总体印象是: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必须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汲取各个学科的知识,超越法律。《法律理论的前沿》则从经济学进路切入5个相关的社会科学领域,不仅展现了交叉学科研究的必要性,在了解了其他学科对法学的贡献之际,接受了“超越法律”的观点,而且看到了这些相关社会科学的理论逻辑的一致性。《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就是属于最后一类的一本著作。
  
  必须指出,我的这种分类是粗略的,只是一种便利。事实上,在波斯纳的著作中,最主要的结构方式是理论进路,至于主题和领域都不过是外在的结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波斯纳的所有著作大致都构成了一个整体。应当注意,正是这种思想逻辑的整体感标志了一个学者思想的成熟,由此在学术世界中构成了他的独特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波斯纳观点始终如一(这意味着没有发展),也不是说波斯纳的著作中没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而只是强调波斯纳思想理路的一致性。
  
  我指出和强调这一点,这是因为当代中国的法学著作很少关注理论思路的一致性,很少关注思想的另一种组织方式。在当代中国,法学著作的基本结构方式一直主要是学科和二级学科,这就是所谓的教科书的写作方式和结构方式。至今为止中国的大量法学专著都是以这种结构方式出现的。还有一种主要的著作结构方式则是时间、人物或由于我们习惯的分类系统而化归一类的社会现象,例如中国古代的XX,XX的法律思想,某国的制度,某某制度的比较研究,论XX,等等。学术著作采取这两种主要的组织结构方式是完全可以的,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自然的”单位例如时间、人物、制度、学科、领域并不天然有权利界定著作的结构方式;相反,这种合理性有时本身就需要论证,这些所谓的自然的单位都是文化的构建,往往有某种功能,[4]但并不注定只能如此来结构著作和整合思想。如果我们只是习惯了并认准了这种结构方式,不深入思考,有时就会使我们在阅读他人学术著作时忽略对学术理路脉络的关注和辨析;而自己写作时,也往往只想也只会照葫芦画瓢。尽管从篇幅上、范围上、章节编排上把某个问题写得很像是一本书了(尽管也就是一本书),但是由于内里缺少理论上的主线,没有学术的问题,没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因此往往只是一些观点的罗列(甚至是冲突的)。在这样的著作中,作者接受不接受某种观点的全部理由就是“我比较赞同XX”之类的话;至于为什么赞同,为什么不赞同,或在什么条件下为了什么目的赞同或不赞同,全都没有交代,或者没有令人信服的交代。或者著作成为资料的汇集,并且还很不完整,令人不敢放心。这种著作让人读起来常常令人感受不到兴味。事实上,在我国法学界,人们常常问的是“你研究什么”,而很少关心“你的研究进路是什么”;因此一些学者在同一时期的著作甚至论文都会有明显的思路的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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