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同样从信息经济学的进路切入,集中分析的是美国社会中种族歧视问题。但是,波斯纳的分析不是道德哲学的谴责,不是把种族歧视以及其他类型的歧视视为一种道德上的邪恶或智力上的毛病。他分析了为什么普通的“好人”、“正常人”也常常会歧视。分析表明,这里最重要是,当信息不完备时,人们往往会、甚至必须借助于人的某些外在标志——例如种族、性别等——来判断人,以节省搜寻信息的成本,尽管种族等外在标志并不一定能彳艮准确地反映某类人的特点。其实,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这种分析方法。例如,为什么有些雇主会歧视女性(规则性的排斥女性)?因为,女性一般说来体力更弱一些,传统上更少交涉能力,尽管也有少量女性比男性体力更强,更善于交际。因此,如果某个行业的工作需要体力、需要交际能力或是需要某种一般说来女性略为缺乏的能力,那么就会对这个工作的应聘者采取一种歧视规则,比方说只招男性。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节省一个个鉴定、甄别获得准确信息的费用。这种现象相当普遍。有些工作单位往往强调文凭,甚至只招收某些名校的学生(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不招收名校学生);从军入伍有规定的身高、体重要求;包括某些青年女性把某种确定身高的男子视为“半残废”,不在其谈恋爱对象之列;道理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减少信息费用。这种歧视性的规则对于这些行动者——无论是个体还是企业来说,尽管也可能错失了某些机会,总体说来却是财富最大化的。
这种分析并没有证明歧视合理。相反,在确定了法律是要最大化整个社会的财富这一目标时,这种分析例证了——至少——哪些是合理的区别对待(也就是歧视),哪些是不合理的歧视;我们可能如何纠正这种歧视,特别是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以及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有效纠正这种社会不可欲的歧视等等。根据经济学原理,波斯纳指出,歧视少数对受歧视的少数人危害更大,因为少数人的信息和其他物质交流的范围更小,他们更少自给自足,因此比多数派更多依赖与群体之外的交流。这一分析同样指出了信息费用的重要,指出了信息自由流通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二
如果就所涉及的问题来看,这四编是非常分散的。这是一本专著吗?许多中国法学家可能都很不习惯这种论著方式,会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本论文集。这种说法并不错,但这又的确是一本专著。不仅其理论主线非常清楚,而且《引论》一章,也从另一个角度强调了本书研究的问题的一致性:所有这四编研究的都是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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