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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的组织形式——《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译序

  
  后来的经历则表明,波斯纳的努力失败了。失败有两个层面。一是在德沃金、科勒曼(Jules Coleman)和克隆曼等人强有力的道德哲学和法哲学抨击下,波斯纳不得低头认输,承认自己无法融贯地以财富最大化为基础建立一个社会理论。其实,这个失败是注定的,因为按照哥德尔定理,一个理论体系的核心命题是不可能在这个体系内证明的。这是基础主义的失败。因此,在本书第二版序言中,波斯纳明确告诫读者要“以本书第一编所意图的精神来接受这一编所阐述的伦理理论:这是一个思索推测的主题,而不是一幅社会行动的蓝图”;他把自己的努力更多视为一种思想的探索,而放弃了经济学在此可能具有的全面的规范性寓意。
  
  失败的另一方面是波斯纳当初的担心。尽管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哲学、伦理学理论基础和理论论述,但这并不构成人们接受法律经济学研究进路的障碍。到了20世纪80年代,法律经济学就席卷了美国法学院和法律实务界,成为法学的主流,甚至当年的批判者德沃金和克隆曼也在不同的场合感叹,这几乎是当今美国惟一的法学流派了。[3]确实,人们接受或不接受一种理论或实践,并不取决于理论的逻辑,而取决于事物的逻辑,不取决于论证是否有力,而取决于运用起来是否有力。因此,这是——至少在我看来——一个并不令失败者懊恼反倒令胜利者有些尴尬的失败。
  
  本书的第二编,在我看来,作为理论,可能是本书最有价值、最富有洞察力的一编,其视野相当开阔,但分析即为简洁凝练,却细致入微。这也是我最早翻译的一编。这一编以经济学为武器从总体上相当全面地解说了初民社会(前国家社会)以及农业社会基本结构以及治理制度和实践的主要方面。其中的一些题目甚至蕴含着波斯纳后来的一些专著,包括《性与理性》、《衰老与老龄》的基本思想和思路。其中第5章通过分析荷马史诗中的古希腊“国家”,勾勒了国家和治理(正义/司法)的起源及其基本理论框架;第6章勾勒了初民和农业社会的社会基本结构;第7章集中讨论了这种社会中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处理今天我们认为是属于刑法问题的一些制度;第8章则着重讨论这种社会中的“刑事法律制度”及相关的意识形态,例如报应刑和民间的子孙(亲友)报应(Pollution)。这一系列分析不仅解说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的“法律制度”或“准法律制度”是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是对特定社会条件的调适(adaption)因此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这样一种在我们看来完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而且波斯纳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切入的分析更为精细、雄辩和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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