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政府的职能在于行政管理,其预算经费有限,为其担负的国家职能所必需,一般无剩余可言,因此其经费只能维持履行职能的公务活动,没有余力提供商业担保。既然政府机关不具有代偿能力,由其作为保证人并不能保证债权的实现。即使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多经费充足,也不能提供商业担保。因为政府不同于企业,其财政收入主要源自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当用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用于商业性的开发项目。而且,政府财政为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做担保,是将财政拖入商业风险之中,很容易使市场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如果大型基建项目运作不当,很有可能使政府财政陷入困境,影响政府的正常职能。所以政府是不宜作保证人的。我国《
担保法》第
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政府的这份确认函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效力值得怀疑。将来发生争议,法院可能会认定担保无效,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了。因为一旦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无效,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自然消灭。只不过,按照
担保法第
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但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多由储备分中心和朝阳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过错向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投资者很可能得不到足额的预期收益,甚至有可能连本金也收不回。事实上,以前的确有过这样的判例。所以,投资者在作投资决策时务必谨慎行事。
【注释】 j焦津洪、娄家杭:“中国股票非公开发行研究 以美国法为视角”,《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第486-493页。
k孟坚:“信托投资受青睐风险意识要加强”,《中国证券报》,2002年10月21日,第10版。
l米兴平、朱成刚:“资金信托产品需要规范,《财经》,2002年第20期,第76页。
m摘自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站公布的《CBD资金信托投资计划》,见http://www.bjitic.com
n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42、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