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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资金信托计划法律问题分析

  法律之以对个人投资者作出特别限定,是因为私募的发行人无需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报注册说明书与招股说明供注册登记,即无需遵守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投资者而言其风险较高。固限定投资者的资格是为了保护个人投资者。
  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也体现了私募的特点。其目的之一即在于“招安”民间的私募基金。其第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其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这些规定显然是限制发行对象的范围,不鼓励普通投资者介入此业务。但是就本次CBD信托产品发行来看,70%以上的是中小投资者,50%以上的人购买额在5~10万元之间,最大的一笔个人投资也只有600万元。这些中小投资者的普遍心态是“投资CBD肯定能赚钱”。在发行首日,很多人早上六点就来排队,生怕买不到。有些投资者从证券市场撤出资金来购买,有些投资者动用准备买房的钱。据调查,近80%的投资者认为风险不大或没有风险。k
  事实上,无论信托计划如何设计,其预期收益多么稳定,由于融资项目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资金信托产品总是存在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的风险。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受托人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由于其私募性质,资金信托也难以受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的有效监督,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应该高于股票或基金的风险l。就本次CBD土地开发项目资金信托来说,它是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建设周期长,项目大,相应的风险也就更高些。这些高的风险,却不为众多投资者认识,投资者一旦拿不到预期收益甚至血本无归,肯定会发生纠纷。由于有些投资者的巨额投资是原本买房的钱或毕生积蓄,纠纷可能非常难以解决,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这些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较弱的个人投资者实际上并不适合投资资金信托产品。因此,《暂行规定》应对投资者作出进一步的限制。
  二、营销宣传是否合法
  资金信托是商事信托,信托公司要把资金信托产品卖出去,必然要营销宣传,也就是怎样把资金信托文件发送给投资者。但是法律规定资金信托采取私募的方式,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商业惯例一般是直接把有关的资金信托文件发送给特定投资者。《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也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但是CBD资金信托尚未发行,各种媒体报道就已经铺天盖地,几乎尽人皆知,客观上起到宣传的效果。由于这些报道宣传并非北国投所为,因此不违反第(五)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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