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与局限:简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冯卫国
【关键词】医疗事故 处理 患者权利
【全文】
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恶化的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影响到医疗事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究其原因,同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立法滞后有很大关系。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达15年之久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受历史条件的制约,其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缺陷日益凸现,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医疗事故处理实践的需要,对之作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
《条例》的颁布,实现了医疗事故处理立法上的一次历史性跨越,较之原
《办法》,
《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与进展。但是,如同其他任何法律一样,
《条例》并非完美无缺,受立法者经验与水平、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现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条例》仍留下了不少缺憾。本文拟对
《条例》取得的重大进展及存在的某些不足作一粗浅分析。
一、
《条例》取得的主要突破与进展
(一)重新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
《条例》规定的新的医疗事故概念,较之
《办法》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扩大,同时在表述上更为明确、具体。其主要变化在于:
1、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事故主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