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过失犯罪的几点思考
冯卫国
【关键词】过失犯罪 责任事故
刑法
【全文】
从
刑法发展史看,犯罪过失的概念在起源上晚于犯罪故意。在古代
刑法中,犯罪过失同犯罪故意乃至意外事件没有严格的界分,直至近代,随着法律文明的演进,犯罪过失才获得了独立的理论地位,成为同犯罪故意相并列的
刑法两大罪过形式之一。与此同时,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当前过失犯罪的发展态势具有如下特点:
1、过失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复杂的工作和高节奏的生活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加之社会规范疏漏、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致使越来越多的过失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仅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20世纪,全世界因交通事故共死亡2585万人,比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死亡人数还多,而各种过失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首要原因。
2、业务过失在过失犯罪中的比重逐步加大,过失犯罪的罪种范围也在增大。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是现代刑法学对犯罪过失的一种重要分类。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生产力不发达,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因而普通过失占据着犯罪过失的主导地位,如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备的法典—《唐律》中的过失一词,专指过失致人死伤的情形。而近代以来,业务过失犯罪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和科技革命迅速增长,甚至有赶超普通过失犯罪之势。由于业务过失主要发生在高度危险的行业,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普通过失犯罪更为严重。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中,关于业务过失的条款都超过了普通过失。一些新的过失犯罪罪种进入了刑事立法,如过失污染环境的犯罪、医疗事故犯罪,等等。
3、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趋于复杂,认定难度加大。在传统社会中,生产、生活方式较为简单,普通过失是犯罪过失的主要形式,因普通过失致人死伤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表现样态一般不甚复杂,因果关系比较单纯,因而易于认定处理。但在物质文明和社会关系都日益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中,尤其在知识经济、信息革命、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之下,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形色色、成因错综复杂、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增大了对其认定、查处的难度。如在不少医疗事故罪案件中,患者生命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既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和诊疗常规的责任性因素,也有医疗设备运行不佳、主治人员对疑难病症缺乏诊疗经验等技术性因素,同时还可能涉及医院后勤保障不力、患者不配合诊治、药品质量存在瑕疵以及病情自然转归等因素,即便是单独考察医务人员的责任问题,也可能牵涉到多名医务人员、多个科室甚至多家医院的责任。再如,在一些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均负有责任,而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伪劣产品、主管行政领导玩忽职守等,也可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1999年发生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