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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四)

  注:表中所称之“合同”,在《汉堡规则》中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中指多式联运合同。
  资料来源:各国际货运公约之规定;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

  


  
  综前所述,涉及国际多式联运的各国际货运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规定不一,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虽然在责任统一问题的规定上具有相当的先进性,但由于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加入该公约的情况并不踊跃,其何时能够生效真正发挥规范统一作用还是一个疑问。归根结底,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统一问题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一个问题,取决市场的供求状况,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只有建立一个自由的、处于完全竞争状态的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市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才能真正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上得到统一。
  
  五.小结
  本部分针对各单一的货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规定不一的情况,论述了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统一化问题。其中具体分析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责任制类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基础、责任期间和赔偿责任限制问题。鉴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已连贯于一体,那么统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已经是实践的迫切需要了,然而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实际运营中,真正实施和体现这种统一性,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它归根结底取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或货主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是双方之间的利益不断冲突、妥协乃至平衡的结果。
【注释】  关于这四种责任制,具体可参见刘寿兰主编:《国际货物运输》,中国铁道出版社1998年版;吴永富主编:《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傅廷中: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世界海运》2000年第3期。同时参见《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华沙航空货运公约》、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傅廷中: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世界海运》2000年第3期,第55页。

有学者基于对英美法的研究认为,严格责任制和无过错责任制并不等同,严格责任制是居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责任制度。见刘建军:论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载《海运法规通讯》1998年第4期,第6-7页。但是,根据《奥斯本简明法律词典》和《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关于这两个词条(Strict Liability, Liability without fault)的解释,两者含义并无不同,相互之间可以换用。See Bryan A. Garner (editor-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377,378 (1996), West Publishing Co.; Leslie Rutherford and Sheila Bone (edited), Osborn’s Concise Law Dictionary 48 (8th ed. 1993), Sweet & Maxwell。本文采用的是两者等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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