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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四)

  
  注1:表中责任限额均用特别提款权(SDR)表示,原公约中所用英镑和各种金法郎已折算为特别提款权。
  注2:表中百分比亦可用倍数来表示,如570%即意味着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责任限额是海牙规则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5.7倍。
  资料来源:吴永富主编:《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

  
  另外,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对延迟交付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也作了规定。并且,不管国际多式联运是否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都适用这一计算方法。该计算方法是建立在运费基础上的,与运费基数成正比。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没有超过运费总额的40%,则赔偿限额相当于该票被延误货物运费的2.5倍;如果超过了运费总额的40%,则不再适用2.5倍的赔偿标准,而是规定最高运输延误赔偿不超过多式联运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关于货物延迟交付的赔偿限额,各国及货运公约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各国际公约关于货物延迟交付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CMR(公路)CIM (铁路)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国际公约赔偿责任限额赔偿责任总额
无限额规定无限额规定无限额规定
无限额规定无限额规定
应付运费的2.5倍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无限额规定无限额规定
延迟交付货物的运费总额无限额规定
应付运费的2无限额规定
应付运费的2.5倍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无规定不超过合同应付的运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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