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网状责任制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就全程运输向货主负责,但各区段或各运输方式适用的责任原则和赔偿方法仍根据该区段或运输方式的法律予以确定的一种制度。它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运输责任制之间的一种制度,故又称为混合责任制。对承运人关于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和赔偿责任限额确定,海上区段适用《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铁路区段适用《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IM),公路区段适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CMR),航空区段适用《华沙航空货运公约》。当这些公约不能适用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处理。
网状责任制下,如果发生了不可免责的货运事故,货主可直接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区段承运人索赔。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时,适用货运事故发生的区段的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后有权就各区段承运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当货主直接向区段承运人索赔时,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当发生了隐蔽损害,货主无法判定损害发生的确切区段时,货主只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
目前,国际上大多采用的是网状责任制。与下面要介绍的统一责任相比,网状责任制减轻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风险责任,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比较有利。但其易在责任轻重、赔偿责任限额高低等方面产生分歧。
2.统一责任制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统一责任制(又成同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均按照同一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是隐蔽的还是明显的,是发生在海运区段,还是发生在内陆区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约定的限额赔偿。
在网状责任制下,货主有时难以查明若适用某一区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赔偿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统一责任制弥补了这一缺陷。这种责任制有利于货方,但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则较重,目前世界上对这种责任制的应用并不广泛。
3.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 (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也被有的学者称为“可变性的统一责任制”,[2]是由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所确立的以统一责任制为基础,以责任限额为例外的一种责任制度。根据这一制度,不管是否能够确定货运事故发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若货运事故发生的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联合国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限额进行赔偿。所以,修正性的统一责任制下,统一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的总体规则,但对责任限额,则适用网状责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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