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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四)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四)


台冰


【关键词】国际货物 多式联运 经营人 责任
【全文】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四)
  统一责任——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统一化
  引言
  
  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尽管人们对物流的蓝图构划得十分美好,但是囿于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到目前为止,物流的总体水平仍然处于发展阶段。中国的物流状况虽然现在作为一个热门话题备受瞩目,但其实质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多式联运的代名词。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统一责任——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由于主要采用集装箱来运输,从而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货物交接界限,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承运责任范围。既有的约束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下国际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国际公约和法规已难以适应国际多式联运的实际情况了。有鉴于此,本部分首先比较分析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单一运输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异同,然后在此基础上探讨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统一问题。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责任制类型
  要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首先要确定多式联运中责任制的类型。所谓责任制(Liability Regime)类型,是指在多式联运当中如何划分或确定各个运输区段承运人责任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及承运人和经营人之间责任关系的制度。目前,有4种责任制类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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