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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国证券监管的变革——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二) 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图3);(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1] (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1997年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David Llewellyn)教授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一元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多元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三种形式。[32]
  但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由专业监管机构分别进行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一元监管的模式过渡,即从第一种形态的监管向第二种形态的监管转变。
  监管机构的变革英国走在美国前面。英国以前的监管体制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英国政府1998年颁布的《金融服务市场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Bill)将原先九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单一的金融服务局(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由其在新法案授权下统一管理银行、证券等金融业务。FSA从事的监管业务包括:[33] (1)对金融机构的营业、资本标准等进行规定;(2)对银行、保险、投资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对承担相关业务的各种职务资格进行认定;(3)对金融集团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4)对监管对象具有调查权限和介入权限(吊销资格或限制业务等),对市场操纵、内部交易等违规行为具有刑事追究权,并且具有执行民事惩罚权(执行罚款、没收利润、赔偿等),还有权禁止不合格人员在金融业的雇用;(5)对消费者和业内的教育指导,从事普及和提高金融知识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和个人提高金融业务的活动能力。
  日本进行的金融改革,其中也包括实施一元化监管。根据计划,日本2001年7月1日将成立金融监督厅,由其全面行使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监督厅由一名内阁大臣和副部级金融厅长官领导。
  美国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通过后,虽然还保留传统的多元化监管框架,但是也强调各监管机构的合作。《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规定货币监理署、储蓄机构监督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备理事会和联邦储备银行、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和司法部之间数据共享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要求有关机关在向监管对象取得数据时,应优先从有关监管机构获得,以避免经营机构重复提供数据,防止重复备案,以减轻金融经营机构的监管负担。与此同时,美国也在酝酿一元化的监管体制。芝加哥商品期货交易所受美国政府的委托,设计了美国未来一元化监管的框架,即把美国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总统领导下的内阁部门,以使监管政策能够实现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协调。
  一元化监管与传统监管目前尚难区分优劣。但显然一元化监管的出现,是金融混业经营出现后,各国为有效监管大型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ion),促进本国证券金融行业的效率和实力的重大举措。正如1988年香港颁布全面检讨证券业的《戴维森报告书》提出一元化综合监管的设想,并强调“如果这样做,香港便会比其他主要金融中心领先一步,实施一项其他地方相信迟早会实施的措施。”[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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