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是政府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上各种主体与活动的限制约束,“监管的本质是以政府的命令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手段代替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获得一个更好的经济效果”[6] 。通俗而言,即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补充完善。可以说,“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7]
证券市场自1680年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荷兰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创立以来的三百余年间,从最初的“乔纳森咖啡馆” [8]、“梧桐树协定(The Button Agreement)” [9]发展到现今孕育科技巨人的NASDAQ市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的历程,得力监管的保驾护航可谓功不可没。早在1697年,证券市场诞生伊始,英国议会便颁布规制股票掮客之法案,后1720年针对南海事件[10] 的《泡沫法案》(Bubble Act)渐开证券市场监管先河。因为卖主贪婪、买主轻信的天性,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注定与证券市场相伴始终。[11] 毫无疑问,“全世界的证券市场都证实了这一论点:如果人都是天使,则证券市场将自由和公开地对供求经济法则作出反应,政府管理将成为多余,甚至自律的必要性也极小,然而事实是,人的本性使得证券市场不得不总要防范欺诈和操纵等危险。”[12]
然而政府的监管是否必要,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些当代经济学学派,例如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经济自由主义[13] 、爱德华·S·肖的金融深化理论[14] 、波斯纳与斯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监管成本危害说[15] 、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监管失灵”分析[16] 等现代理论对政府监管的功效提出质疑,并由此提出解除管制(Deregulation)的主张。解除管制,即放松政府监管实际上成为全球经济市场化、自由化思潮的代名词 [17],西方主流经济政策“华盛顿共识”(Washington Consensus)[18] 的核心纲领。
应该说,现代社会政府与市场的互动,已非单方面的此消彼长,你进我退。 政府和市场共同对经济运行和发展起作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事实 [19],“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着数百年来的历史,它们的相互作用日益增强。”[20] 同样,证券监管作为公共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介入,能补证券市场所不能及,实现政府的外在他动机制与市场自生自动机制完美的链接藕合,而非两者敌视的排斥对抗。
但是,为了发挥监管对市场的积极作用,证券监管需要适时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变革。从而,不断调适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距离,清扫旧有管制中各种限制竞争、妨害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障碍,解除对证券市场不应有的束缚,释放出市场被压制的潜在效率,提供市场成长的弹性空间。
各国的变革如此亦即在两方面展开——监管的放松(Deregulation)与监管的重构(Re-regulation)管。前者旨在“革旧”,顺应市场创新拓展,解除过度监管压制,以激活 “无形之手”的力量,提升本国证券市场市场效率与竞争力;后者重在“立新”,于变化的市场基础上重构上层监管体系,完善健全市场,确保市场机制在更深更广的层面上正常运作。
二、证券监管变革的原因——全球化的压力
在世纪之交世界经济进入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时代。 证券市场作为市场的核心——现代资金的配置渠道,其全球化更是经济全球化的先驱与主流。证券市场的全球化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跨国证券发行交易
证券市场全球化首先表现在证券市场活动空间的外延发展。证券市场上的商品——证券是以权利证书形式表现的财产,它消除了传统财产因物理属性造成的流通障碍,具有更强的自由流动性。如此,再因为现代技术的支持,在全球化时代,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交易等活动得以跨产业、跨区域乃至跨国界的进行。
1997年底,伦敦证券交易所外国上市公司就已达到526家,数量居全球各交易所第一。同期纽约证券交易所亦计有343家外国上市公司,而其交易的美国托存凭证(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更涵盖42个国家的315家公司[21] 。我国证券市场复建不久,但自1993年开始至2000年底累计已有52家境外上市公司,在香港、纽约、伦敦、新加坡等地成功发行股票上市。据相关统计,发达与新兴国家公司域外发行证券总额总体呈迅速增长。(见表一、表二[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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