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国证券监管的变革——兼论对我国的启示
胡国栋
【关键词】证券监管
【全文】
一、 序
进入新世纪,在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交易技术网络化、电子化的大趋势下,证券市场日渐全球化。不同国家与地区间跨境的证券发行交易量骤增,各证券市场正紧密联系,连接成统一的全球资本资源配置网络。与此同时不同国家、地区证券交易所之间合纵连横,各交易所纷纷以联网、合营或直接合并等方式进行合作、结盟,国际上正在形成若干个交易所集团和证券交易平台。
可以说,在全球化进程中,各国证券市场要么占据主导地位,要么成为配角;要么存,要么亡。因此,为了增进本国市场的效率,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各国纷纷对旧有证券监管进行变革,以期在新世纪的竞争中占据领先。这场变革在传统证券市场发达国家间甚至成为较量,愈演愈烈。
“美国的变革已经走的很远了,它领导和要求在这里也作出同样的变革。”[1] ——英格兰银行总裁Fobin Leigh-Pemberton.
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一系列重大改革,被称为“大爆炸”(Big Bang)。其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外国证券商为交易所会员;取消“单一资格”会员制,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从事双重交易;取消固定佣金,实行自由议定;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也允许外国公司100%地收购交易所会员公司。[2]
“日本金融市场改革的背景,是为了迎向21世纪,回应投资大众及产业界的多样需求,使得有助提高资产管理及筹措资本的效率,进而让日本证券市场能与纽约及伦敦的国际性市场并驾齐驱。”[3] ——日本证券业协会会长加藤精一
1996年日本政府宣布以自由、公平、全球化为原则,对金融体系进行根本改革。因其规模之大、影响之广,被称为日本版金融大爆炸(Japanese Version of Big Bang)。其中就证券市场方面有许多跟进英美变革,旨在“搞活市场”放松监管的举措。主要有:取消分业限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相互参入,而且允许证券公司从事多种义务;准许外国券商、银行进入日本资本市场;实现证券交易手续费自由化;2001年之前废除证券交易税;废止交易所集中义务,强化店头登记市场机能,允许私设交易系统。
“如果我们不通过改革法案,我们可能会发现伦敦甚至法兰克福会成为世界的金融首都。存在许多通过这个法案的理由,不过我认为最重要也是第一位的原因是确保美国金融机构具有充分的竞争力。”[4] ——参议员Schumer 就取消银、证分业限制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发言。“这是我们下一个世纪还能够像这个世纪一样确保领先地位的一个重要机会。”[5] ——法案发起人之一Gramm 的发言。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Finance Service Modernization Act),最终取消1933年的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Class-Steagall Act的银证分业。
从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
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上一世纪初,上海证交所曾是远东第一交易所。今日中国证券市场如果不是为了成为明日世界的资本中心之一,当没有设立的必要。如此可以预料,我国加入WTO后,为壮大发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监管体制应当借鉴当前各国的变革,做出回应。
本文将探讨当前各国证券监管进行变革的理论必然、现实原因,介绍当前变革的主要层面,并由此分析我国未来变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 证券监管变革的必然——寻求政府与市场的最佳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