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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与经济法

  工商局作为竞争主管机构,在我国履行制止不正当行为以及执行反垄断的职责。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的管制机构,负责保险业的进入管制、价格管制以及技术性管制。根据OECD组织的分析,“竞争主管机构比行业管制机构更能胜任履行反限制竞争行为,审查企业兼并,因此应该将执行竞争法的权力排它的赋予竞争主管机构”;“ 尽管将执行竞争法的职责与行业管制的职责赋予不同机构会导致某些协调问题,但这样将确保竞争政策与管制政策均能被对政策的含义与运用有深刻了解与体会的机构所执行”。[30]可见,工商局作为竞争主管机构应该干预保险市场的不正当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立法的疏漏,对保险行业管制机构与竞争主管机构的权限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
  工商局与保监会之争并非一个孤立的案例,我国的部门之争,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尤为严重,其他典型的例子有信息产业部与广电总局在有线电视网络问题上的争执,以及邮政总局与外经贸部在邮政速递业务方面的分歧。部门之争实则反应了行业管制者并非以公众利益为目标,而通常是为被管制的行业或行业的利益服务,并易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左右。
  因此,保证管制机构与其他有关机构相互协调,以防范增加管制成本、相互推卸责任等“政府失灵”现象,从而建立有效的政府管制机制的出现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任务。
  
  注释:
  [1]见《马克思恩格思选集》,人民出版社,第4卷第166页。
  [2]见罗伯特·吉尔平著《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3]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4]见徐杰著《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载《经济法论从》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根培《市场秩序论》,武汉大学博士论文。
  [6]见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7]内有学者将“regulation”译为“规制”。
  [8Majone, Giandomenico (1994), “The rise of the regulatory state in Europe,” West European Politics, p. 77, p. 81.
  [9]rent M. Haddad ,THE DESIGN AND USE OF MARKETABLE PERMITS AND OBLIGATIONS ,www.oecd.org
  [10]he OECD Report on Regulatory Reform,www.oecd.org
  [11]ohan den Hertog ,GENERAL THEORIES OF REGULATION ,ENCYCLOPEDIA OF LAW & ECONOMICS,  http://encyclo.findlaw.com/index.html
  [12]Peter Newman,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Macmillan Reference Limited,1998,p213。
  [13]尼尔·F·史普博著,余晖等译:《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见Johan den Hertog ,GENERAL THEORIES OF REGULATION ,ENCYCLOPEDIA OF LAW & ECONOMICS,  http://encyclo.findlaw.com/index.htm
  [15] Three Phases of Regulatory Change  ,http://www.oecd.org//puma/regref/pubs/con95/chan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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