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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制与经济法

  因此,政府部门中的管制者,开始不寄望于单纯取消减少管制的数量,而是侧重于提高管制的质量,这便是“改革管制”阶段。“改革管制”阶段的原理是,如果更多的管制不可避免,则管制应该是更好的管制,加拿大称为“更为灵敏的管制”( regulating smarter)。对此,1995年欧盟主席将第一阶段的“解除管制”与第二阶段的“改革管制”所追求的目标分别概括为“更少的管制,但更好的管制”( less action, but better action)。总之,第二阶段“改革管制”的努力不是追求解除减少管制,而是寻求如何进行更加有效率、更加有弹性、更加有成效的管制,同时探索更好的非管制手段(non regulatory policy instruments)。第二阶段“改革管制”的标志是1995年OECD会议通过了《提高政府管制质量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这是政府管制质量的第一个国际标准。该建议书强调高质量的管制对政府效率、经济运行至关重要,并敦促成员国提高其各级政府机关管制的质量与透明度。
  尽管第二阶段的“改革管制”更着眼未来而且关注如何进行管制,但这一阶段的注意力集中于管制工具(regulatory  instruments)的应用,而忽视了一些更为急迫的问题,例如:多项管制措施的总体成本,管制规则的复杂性、可靠性与协调性,立法的明确性、整体性、可稽查性与开放性,以及对私法领域的介入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缘自作为一个整体的管制体系(regulatory system)的运作与发展,而非来自单项的孤立的管制规则。事实上,各国政府均已重视有效控制管制体系对经济、民主、法律将产生的广泛影响。1986年,英国政府提出警告,“许多管制措施显得无足轻重,但是它们的整体效果却会使商业活动不堪重负”。[16]在德国,负责立法简化的官员指出,“我们自由、民主社会的概念与过多的管制、繁冗的规章以及臃肿的官僚机构格格不入”。[17]法国的Conseil d''Etat则称,“过渡的管制将使社会公众分为两类,一类公众可以支付昂贵的专家咨询费用,从而知晓如何利用法律的微妙;另一类公众则无望地迷失于法律的迷宫,根本无能求助法律” 。[18]在挪威,负责法律体系改进的委员会认为,管制体系是连接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机制,因此,“法规的清晰、一致与易懂是最重要的要求”。[19]
  上述问题成为管制演变的第三阶段“管理管制”关注的重点。在第三阶段,各国对管制进行改革在时间上更放眼长远,在范围上更为广阔复杂,而且更加关注于制度设立与运行等系统性问题。在一些国家,有如20世纪初期政府引进其他基本管理职能,例如,设立现代预算部门,现在对管制进行管理已经成为政府基本管理职能的另一项组成部分,这是合乎逻辑的演变。“管理管制”旨在拓展对政府行为进行审视的角度,协调各项彼此联系的问题,提高政府行政对政治动向的反应能力。在这样的高度上,“管理管制”是政府如何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有效率及有成效的干预的一项持续探索。“管理管制”的焦点不在于进行更好的管制,而在于更好的解决问题,所以,管制制度(Regulatory institutions)将演变为一种“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problem solving institutions),管制是众多富有创造力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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