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为概念分析的必要
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实现对权利配置和利益配置的调整。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行为,“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order)”[6]
因此,对各类社会行为进行抽象分析,由此确立法律建构的基点,是法律思考的逻辑。例如,“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私法自治的工具;“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法立足的重心。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国家干预经济行为可以区分为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行为、宏观调控行为、控制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管制行为。
2、 政府管制行为的概念
政府管制(regulaition)[7],通俗而言,即政府机关对具有社会意义的各种行为进行持续与集中的控制。[8]实现人民的经济与社会福祉是现代政府的目标。政府管制是政府实现上述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管制是现代政府力量的源泉,是将抽象的政府政策与日复一日的经济活动、公众生活沟通连接的重要法律途径。在高度发展的当代‘行政国家''中,政府的效率关键依赖于一个有效制定、执行、调整与终止管制行为的体系。管制作为政府进行统治的手段,必将被广泛的运用以满足各种合法的社会与经济需求”。[9]
关于管制的精确概念,1997年《OECD组织管制改革报告》(The OECD Report on Regulatory Reform)曾指出,对于“管制”,没有一个能够被各个成员国的管制体系所接受的概念。在OECD的文件中,“管制”指一系列设定企业与市民准则的政府措施。管制措施包括法律、各级政府颁布的正式或非正式的规章与命令、经政府立法授权的非政府机构、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10]
在Boudewijn Bouckaert 和Gerrit De Geest主编的《法律经济学大百科全书》认为“管制是实现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法律措施。法律措施的特征在于,个人或者组织在政府制裁惩罚的威慑下被迫遵守限定的行为准则。例如,公司被要求执行特定的价格,供应特定的商品,不得进入特定的市场,在生产程序中应用特定的技术,支付法定的最低工资;否则可能被处以下制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特定行为的执行令、不得进行相关行为的禁令、关闭。”[11]
《新帕尔格雷夫法律经济辞典》认为“管制”指“政府机构对私人商业活动施加各种经济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旨在控制企业的行业准入与退出,控制企业对消费者的商品与服务定价”。[12]
美国当代著名管制经济学家史普博将政府管制定义为“行政机构为直接或通过改变消费者和厂商供求决策而间接干预市场分配机制所颁布的法规或采取的特定行动”。[13]
综上所述,政府管制行为,可以概括为政府对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和消费者)的直接规制行为。
3、 政府管制行为的类型
政府管制分为经济性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与社会性管制(Social regulation)。[14]
经济性管制包括结构管制(structural regulation)与行为管制(conduct regulation)两种类型。结构管制指对市场结构的管制,例如,市场进入与退出的限制,禁止未具有相应资历条件的个人提供专业服务等。行为管制指对市场行为的管制,例如,价格控制,广告的限制规定,最低数量要求标准等。经济性管制主要应用于自然垄断行业或者竞争不足、竞争过度的行业。
社会性管制包括对环境、劳动条件(职业卫生与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就业(机会平等)等领域的管制。主要的管制措施包括:对环境有害物质的收费管制,工厂与车间的安全管制、产品包装或标签上的信息披露要求、禁止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规定、禁止录用人才时的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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