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WTO体制下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国内企业限制性竞争行为往往是政府容忍支持的变相的贸易壁垒。对此,1997年WTO秘书处关于贸易与竞争政策的报告指出“在竞争法的制定和执行上的任何立场,不管是决定不进行竞争立法,还是不执行现有竞争规则,都是一种政策选择。这表明,很难将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与政府的政策行为区分开来,因为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存在往往是由于政府选择不进行干预,或者不执行可以进行干预的竞争规则。”[9]
所以,WTO传统尊奉的自由贸易政策应该同自由贸易政策紧密结合,换而言之,WTO应该在现有规则的基础引入竞争规则,这将有助于形成各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促进自由贸易的开展。“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证明:没有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将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失当的生产结构、脆弱的金融体系,从而酝酿经济危机。在描述消除贸易壁垒能够产生利益的经济学模型中,即假定两个条件——国家之间贸易壁垒的存在以及国内市场的完全竞争性。这样,通过消除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将使各个国家与全球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然而,如果政府的政策导致了国内市场的竞争机制的严重损害,那么国际市场的存在往往可能损害进行国际贸易的有关各方。在这种情况下,现行国际贸易体制将与其所追求的有效配置全球资源、最大化全球经济福利的目标背道而驰。显然,WTO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每个成员国创建并执行竞争规则,更在于如何通过使市场具有可竞争性以及竞争性,从而确保有效的市场进入” 。[10]
总之,长期以来,WTO体制的本质特征在于消除来自政府的妨碍自由贸易的措施。然而,仅仅是消除来自政府方面的贸易壁垒并不能保障自由贸易的开展。因此,为了维护WTO所确立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政策的成果与有效性,应该在WTO体制下引进竞争规则,实现传统贸易自由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补。正如欧盟所指出,“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关系的核心就是促进公平竞争。伴随一个限制政府制造贸易障碍的规则框架,应该同时考虑建立一个关注同样对WTO成员的贸易投资产生影响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则框架”。[11]
[1]Kevin C. Kennedy, Competition law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weet & Maxwell 2001, at 3.
[2] M. Matsushita,Coordina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Competition Policies,收录于Petersmann/Hilf编辑之The New GATT Round of Multilateral Trade Negotiations,1991,SS.396-429(396)。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