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目标不仅一致,而且面临共同的现实条件。尽管完全的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条件与理想状态并不一致,现实条件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与限制。自由贸易受到的限制是关税、配额、出口补贴、反倾销税、自愿出口限制等;充分竞争受到的限制是垄断、合谋等各种市场主体的限制竞争行为。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消除上述实际条件下的各种限制,来尽力实现自由贸易和充分竞争这一最佳的状态,继而实现效率目标。
(二)自由贸易政策有助于竞争政策的实现
WTO以及其前身GATT致力于削减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这不仅培育了没有贸易壁垒存在的一个全球性市场,同时也使得竞争同样全球化,竞争已经跨越国界而在国际市场上展开。
可以说,促进竞争是自由贸易政策的一个成功之处。自由贸易政策是促进竞争的一个有效措施,最典型的例子如,消除了贸易壁垒,尽管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实际份额不大,但来自潜在竞争者的威胁,将使国内市场的独占厂商或者寡头垄断厂商不敢滥用市场支配力。
在较小的国家或地区,自由贸易政策甚至可以取代竞争政策,确保当地市场的竞争性。例如,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没有制定竞争法,这三个国家或地区采取了综合方法来提高竞争,如实现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马来西亚在APEC的数据库中它是这样描述它的竞争政策的:“虽然我们没有竞争法……一个充满活力和高效的贸易政策可以很好的为提高全国的经济效率提供最佳选择”。[7]
(三)竞争政策对自由贸易政策的补充和促进
尽管自由贸易的推行有助于竞争政策的实施。但是,总体而言,单纯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能替代竞争法。缺少竞争执法下产生的种种限制竞争行为最后将妨碍自由贸易的开展。例如,跨国企业之间通过固定价格、瓜分世界市场等国际卡特尔协议对多个国家的市场同时产生严重影响;其次,进口卡特尔、在国内市场具有垄断地位企业的独家交易、国内企业间限制性的纵向协议往往阻碍外国产品、服务的市场进入;再次,出口卡特尔以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可以在国内采取限制竞争行为,而对国外市场造成影响。概而言之,随着国家之间贸易壁垒的减少,国内企业之间的限制竞争行为往往比政府的限制措施更能阻碍自由贸易的开展,构成市场进入的障碍。
事实上,自由贸易引发日益增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这些行为可能反过来损害自由贸易带来的成果——这样的风险正广为认识,正如联合国第10届贸发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所强调“企业间限制竞争行为不应该阻碍损害消除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所带来的利益……有必要防止企业在政府障碍已被清除的领域重新建立市场障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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