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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互动关系——WTO背景下的探讨

  第二、保护对象不同。竞争政策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要胜过对生产商,衡量竞争所带来的效率是更低的价格、更好的质量以及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但是,自由贸易政策往往更关注国内生产者的利益,特别是单个国家受到“重商主义”的影响,对自由贸易政策的利用往往在于服务本国生产企业扩展国外的市场,而非在于通过大量的进口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第三、在个别制度上两者具有冲突。“在实践中,作为贸易政策核心部分的临时保护体制(Contingency Protection System)——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很少考虑竞争政策,并且经常会使用到实际具有强烈反竞争效果的措施”。[3]最突出的例子是反倾销。如果一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国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销售价格,则构成倾销,这种规定具有反竞争因素,往往是纵容进口国国内生产商的垄断,并可能被进口国生产商的利益集团滥用以对国际贸易施加不正当限制。而在竞争法中,除非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存在,否则低价销售行为包括在不同市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的行为并不一定是限制竞争行为,相反可能是合法的商法策略。可见,两者的冲突在于,WTO体制所允许的反倾销措施旨在保护国内生产者,而竞争法的目的则是保护竞争而非具体的竞争者。
  二、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相互的促进和补充
  (一)自由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一致性
  尽管贸易政策与竞争有不同的界定,贸易政策专司对外贸易,主要针对政府及其行为,采用与进出口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国市场之间的资源配置;竞争政策则专司对内交易,主要针对厂商及其行为,采取适用一国市场以内的政策措施,配置本国市场内资源。[4]但是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具有共同的目标,即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总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
  竞争政策所追求的效率目标,包括静态效率(分配效率和生产效率)和动态效率。其中,分配效率指通过资源的交换和分配符合消费者的需求;生产效率指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化的产出;动态效率指针对不断变化的需求,实现技术、产品和流程的革新。竞争法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体现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布莱克法官的经典名言,“不受限制的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我们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5]
  自由贸易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同样追求分配、生产以及动态的效率。正如以自由贸易政策为立足点的WTO明确宣称“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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