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一个欲望不能完全现实化满足的世界,须通过人的意志协商,达成现实的欲望满足。这就是说,需要在自然和社会可以供给的欲望实现条件中,为欲望安排成本低廉的实现方式,不以制度的人为成本,加大社会可以供给的欲望实现条件的代价。另一方面,须充分维护自然世界,保障自然满足人类欲望实现的能力,不致于出现自然满足欲望需求能力的巨大化衰减。
对自然世界维护的问题,合意法学认为自然世界是意志无以超越的存在,它是意志的恰当的极限边界 。因而,环境生态、人类自然分布和流动、社会大生产对此二者的协调,是合意法学关心的,它也必然要对反自然法律进行抨击。这种抨击,是对不考虑自然能力,对人类活动的主观性安排的抨击。在计划经济社会,人口的分布的人的活动范围,受到相关法律规则的限制:一些缺乏自然承受能力的的区域,被计划确定为发展重点的区域 。比如,水资源和生物资源条件极差的城市,成为发展重点,人口通过户籍管理措施作为配置方式,导致这样一些城市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人类欲望可以实现的地带,由于土地制度、人口管理制度作梗,又不能自由涉足 ,这就形成一方面对自然的极度掠取和破坏,另一方面形成自然资源的闲置。在这种模式下,现实的欲望,无法低成本地实现:都市人群连呼吸新鲜空气的欲望都难以满足。在反自然的制度设计下,欲望无法进行低成本满足;更不说在垄断制度下,欲望满足被垄断者抬高成本,使社会欲望的满足,变得更为艰难。在自然许可的限度内,法律增加欲望满足的成本, 限制欲望的实现, 不利于促进人和自然、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这样的法律,因而也就是人类和自然的离间者。
三、共欲原理与权利均衡
人类欲望需要意志反思,动物欲望没有反思。但是,人类欲望许多时候与动物的欲望一样处于欲望的原始状态。对人的欲望,进行社会性的打压,是消灭欲望的有效手段。 社会打压欲望很普遍。但是走入极端打压欲望的社会形态,还是较为稀少。上个世纪某些社会将人的满足欲望的生活定性为“腐朽的生活方式”,这种对社会欲望的极度蔑示,离间了人类与自然、人类相互间的关系 ,消灭了社会成员之间通过合意交易达成欲望满足的可能性。 没有欲望,意志也就失去了反思目标,因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是复杂世界给予人类出的难题,考验着人类的能力:只有落伍到不知意志为何物的人群,才会自戕性地用蛮力简单地消灭欲望,或者唐突地将无限欲望的满足作为集体性行动的终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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