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谈三:狗与马路
除了少数接受过特殊训练或拥有特殊天赋的狗外,多数狗是不识得红绿灯的。而狗儿又天生好动,如果狗主人稍有看管不到,难免会冲上热闹的马路。结果既可能是小狗轮口脱险,但难免导致汽车追尾或撞上电线杆,或者公交车上的乘客摔跤闪腰;也可能是小狗不幸遇难,毕竟撞不过那铁家伙。
某报刊出一则消息,属于前一种情况。经记者咨询,某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狗主人当时在场,由狗主人赔偿公交车乘客的损失;如果狗主人当时不在场,那就不用赔偿了。毕竟小狗是无辜的”。而另一报社则刊登了另一则消息,正好属于后一种情况。参加调解的侯先生等人认为“人被撞死后(受害者闯红灯的情况下),肇事方尚有一定责任,何况一只根本不可能识别人类信号灯的动物”。经协商,“肇事者”最终赔偿狗主人数百元钱。
这些观点听起来颇有“人情味”,而且有一定道理。交通规则是人类的行为准则。人类既然不承担狗与人类的平等地位,又凭什么强迫狗去学习辨识红绿灯?少数能够识别信号灯的狗,只是“新狗类”,不能一概而论。但问题就又应运而生。如果狗是无辜的,那么遭受损失的人就是“伤”有余辜吗?如果狗的利益,如果有的话,与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难道还是狗的利益优先考虑?如果这样,人岂不是还不如一只狗?狗是不懂人类的行为准则,我们也不能要求狗去学。但对于狗的行为必须有要约束,还这一点是通过狗主人来进行的。狗没有必要去懂得红绿灯,但狗主人既然是人就应当懂得并且应当自己遵守并让自己的狗也遵守。不听话的狗就不能让它上街。狗乱跑就说明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那么如前所说,狗上马路闯红灯,无论是人伤还是狗死,责任只能由狗主人承担。
至于侯先生等人观点中所反映的那种所谓处理方法,本来就是一种陋习,一种对法律的嘲笑。我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家,但常常在不该讲的时候也讲。不知是出于对有车人的忌妒,还是对无车人的同情,在人与机器的捕斗中,人们总是倾向于同情弱者。因此,才常常出现“人被撞死后(受害者闯红灯的情况下),肇事方仍有一定责任”的处理。似乎这样也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恐怕正因为如此,国人才始终养不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更难怪当沈阳市出台“撞死人白撞”的规定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基于同情或其他因素,对于事故原因全不作理性考虑,并美名其曰为“有人情味”,这种不遵守规则的陋习如果再适用到狗身上,那真是狗之大幸。在动物世界的法则中,就是有,也轮不到狗来享有这一特权啊。在狗和马路的问题上,还是别惯着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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