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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理 结 构 斗 争 论(节选)

  治理结构的斗争基本表现在两个方面:既“治理”斗争和“结构”斗争;“治理”斗争指公司运做中不同的行为、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对抗情况。从表现形式上可分为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而“结构”斗争指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占有、配置的资格。通过股东表决权所占有的比例来实现,当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超过50%,绝对控股方就享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聘用及其它机构设置的优先资格。然而,制衡不仅仅是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对抗,当一方势力过于强大,另一方过于单薄,他们就不是一个等量极别的较量,斗争就不可能有效,为解决一方无力抗衡的先天不足,按照治理原则,任何一家公司都有义务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职权的治理结构。例如,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为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志,符合条件的公司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做为投资股东,也许他不精于公司治理,也许并不计较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但他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他自己的投资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当投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可能撤出资金,用脚投票一走了之。然而,“用脚投票”毕竟是一种回避斗争的妥协行为,常常是无力斗争或不能斗争的初级表现形式。当他走不了,或根本不想走时,斗争的尖锐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那些对治理结构斗争性认识不足或不够重视的公司,或许能够看到短暂的“团结与和睦”,但并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被一方的容忍或放弃为代价掩盖了,当忍让到了底线、矛盾不可调和,反抗往往出人意料,他宁愿花更大的代价,牺牲自己的局部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和条件打破原来的结构,重组这家公司,以求达到新的有效制衡。在股份制公司中,几位中小股东(可能包括债权人)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大股东,废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接管和重组公司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也是治理结构斗争达到不可调和的必然反映……
  董事会中的斗争,是决策层内部的集中表现,其客观形态多种多样,在对具体议案的表决、不遵守程序方面的规定等,都冲斥其中,来自同一利益主体的董事,在母体公司的要求下,就可能不遵守“三公”原则的规定,结成利益集团,此时的诚信与勤勉,不是对在职公司的义务,而是对母公司义务的延伸,这种多极公司体制下,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重视,董事成为控制操作公司的工具。
  职业董事、职业经理人的加入,是公司日趋理性的重要标志。由于他们专业的知识、技能和素致,治理结构的斗争也将呈现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较量,这也对监事会的作用构成新的挑战。如果董事会的内控机制有缺陷、如果监事会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或者说非专业的企业领导与专业的董事、经理是无法达成实际的利益平衡时,“西风压到东风”就是必然的结果。在现代企业中,职业经理人通常是作为最重要的人力资本,予以特别激励的首选对象。可如果这种理念在公司中不能得到贯彻,他不能得到资本的认可和遵重,他的抗衡方式就多种多样。无论是为了自身利益的补偿,还是为证明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他都要以公司利益为目标,寻找其它的价值实现和转换方式。从这一角度理解,治理结构的斗争又和企业文化、人力资本相联系。
  合作与制衡,是治理结构斗争的又一特点,在合作中相互制约,在制衡中共同发展,去实现公司盈利的目标,是公司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治理结构既斗争又合作的平衡支撑,大多数公司都基本处于这种状态。治理结构反对无原则的团结、妥协,提倡通过合作过程所取得的股东利益的提高。换而言之,不团结、不妥协可以,但不合作不行。股东利益有大小之别,经理与企业也可能利益不一致。但都应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都应当在制度的框架下实现平衡。这就要求治理结构的参与者要学会斗争策略,特别要注意合作与制衡的辨证关系,在合作中发展,在制衡中共进,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与股东利益基本趋同,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治理结构斗争应当达到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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