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 理 结 构 斗 争 论(节选)
李新
【关键词】制衡\斗争
【全文】
股份制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按照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以制度、规则的形式所确立的标准,在这些标准中,“明确职责,有效制衡”是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治理结构中的“有效制衡”是指治理的行为方式或应当达到的实际效果。它要求所有的参与者们,必须明确职责,以合法有效的手段,制止其它方的任何不良企图,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制衡”的根本属性就是利益冲突下的斗争。它不可避免的表现在治理结构的各个方面。股东大会存在制衡、董事会中也存在制衡、监事会更不例外,尤其是“三会”之间、“三会”与经理层之间无不打上斗争的烙印。所以,斗争是治理结构中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受公司规模所限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尽管股东们投资的初衷,绝不是为了斗争才走到一起来的。但当几方股东在公司的名义下,在同一平台上共同策划对外竞争、发展的谋略时,内部利益的不同要求、短期与长期利益的不平衡,就成为各个利益主体必须表现的意志。如果我们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看成是治理结构的资源、那么,完成对这些资源的实际控制,就具有抢占企业战略制高点的意义,占据了制高点,就可以使单方的股东意志,在一定条件下以公司的名义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资源配置,完全是股权力量对比的结果。没有人会将投资权益所取得的优先资源配置权拱手相让;也没有人会对不合理的资源表现,可能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而无动于衷……暂时的不作为一定是条件所限无法作为,一旦时机成熟,他势必表现为治理结构方面的尖锐斗争。因而,在本质上是代表公司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角逐;它的终极目标是希望达到一定程度的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一般情况下,从股权收购开始,到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改组和控制才告一段落。然而,当我们怀疑某种收购与反收购、重组与反重组是否能为公司带来好运时,斗争者所提出的治理结构理念,往往是他们能否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情与支持的重要判断依据。
斗争是必然的,制衡才显的如此重要;失去公正的制衡,肯定是一边到的专制;而没有规矩的治理,就向拳击场上的比赛,拳脚相加不够,就可以咬人耳朵了……无论是股东会议事规则、还是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都在摆明一个道理:在股份制下各股东的利益、各董事、监事所代表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至于经理就更不用说了)这就是“规则”所要求的程序规范的意义。因此,“治理”实际是指专门的方法和手段;而“结构”则指一种制度或范围,也可以是一个过程,在现代公司体制中指权利、决策、监督机构和管理班子所要遵循的规则。①例如,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常运用表决权优势控制董事会,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不合理的将市场盈利机会,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它实体,而把风险留给了公众公司,实际损害了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治理手段和方法、没有共同遵守的制度规则,这家公司就可能被一个股东所“蛀空”,股东之间不同的利益追求,就演变成了无序的“单方满足”,中小股东只能望“利”兴叹。因此,治理结构提供的是在公平原则下,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是一套规范制衡的适用标准。同时,也是斗争的行为准则。从这一角度而言,我说治理结构应该是有姓名的。它姓公、叫规矩。公指三公:公开、公平和公正。规矩:就是规范的程序引导,指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无视股东利益的不平衡,无视利益争夺的激烈较量程度,是人们常犯的第一个错误。特别是那些刚刚完成转型改制的公司,在股权结构设置时,就强调单方绝对控股的优势所在,忽视多元相对持股的合理与科学,形成了“三会”议案一边倒的局面。公司成立后,要么没有议事规则,要么议事规则空洞粗陋,无法预见和满足治理结构的实际需要。产生此类错误的原因在于,股东利益基本一致、大股东的利益就代表了公司利益、公司整体利益自然反映出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来自对股份制公司的调查表明,发生在治理结构过程中的斗争,其激烈程度和反复性,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的多,尤其是治理结构的过程、细节,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那些日常发生在经营层、董事会的经常性事务,往往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那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