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吴永富主编:《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
See Rolf Herber, The New German Transport Legislation, 33 European Transport Law 592 (1998).
参见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1条第2款。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时也被称为契约承运人。
参见 吴永富主编:《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162页。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1997)第二章第5条。
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216页。
See http://www.shipping.com.cn/news/law/98/law_cw14.htm.
杨志刚主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南》,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http://www.forwarderlaw.com/feature/fenex.htm。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第
2条。
See William Tetley, Responsibility of Freight Forwarder, 22 European Transport Law 89 (1987).
起初,NVOCC仅指无海上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后来成为无运输工具的公共承运人的通用名词。
详见 吴永富主编:《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页;Lars Gorton, Freight Forwarders and International Carriage in American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7 European Transport Law 209-266 (1972).
郑蕾、阎晓辉:再论海上货物索赔中承运人的识别,载《世界海运》1999年第6期,第28页。
张建华:论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载《世界海运》1999年第2 期,第34页。
本文中,发货人和托运人是同一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第
2条,第
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