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
一般的,承运人多用来指海路运输中的海运承运人,不过空运和陆运中负责完成运输任务的人同样被称为承运人。那么,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属于承运人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被看作负责完成包括几种不同运输方式在内的全程运输的一种新型承运人,只不过其负责的范围和事项比原来的承运人也复杂的多而已。基于此种理解,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的一般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但是,这只是理论上的一般推定,具体到实际问题,是否可以适用
海商法的规定,可能并不容易确定。比如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海商法第 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那么,对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其负责的海上运输区段要求索赔的诉讼时效应该是一年,而其他运输区段的诉讼时效则应根据有关的运输法规或
合同法以及
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二.货运代理人
1. 货运代理人的定义
关于货运代理人这一概念,国际上尚没有公认的,统一的定义。[7]世界上最大的货代联合组织,即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 Association, 缩写FIATA,简称“菲亚塔”)所下的定义是: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可以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寄存、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8]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对此的解释是:货运代理人代表其客户取得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人的作用。[9]荷兰运输法将货运代理人定义为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10]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下简称1995年管理规定)中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定义,可以推出我国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理解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11]
2.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由前述定义可以看出,货运代理人传统上通常充当代理人的角色。他按照客户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并按代理项目收取费用。货运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他只对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伴随着集装箱运输革命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正如William Tetley 教授指出的,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大大扩展,其法律地位也发生了本质的变化。[12]他不但可以作为代理人为货主等代办货物报关、保险、仓储等业务,还可以以本人身份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他可以以自己即货运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作为事主承担全程运输的责任,充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此时,他往往被称为无船承运人(NVOCC)。
无船承运人是指不拥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运人,他利用船舶经营人的船舶,向货主提供运输服务,并承担运输责任。[13]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可以是具有此双重身份的同一主体。在欧洲,货运代理人在为货主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业务时,处于货运代理人的地位;当他为托运人承担运输责任时,则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14]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货运代理人若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实际运输业务时,他一般被称为无船承运人或无运输工具的公共承运人;其他情况下,依旧被称为货运代理人。
3.货运代理人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