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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一)

  
  
  
  
【注释】  (1) 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 和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般而言并无差别。根据1975年《国际商会(ICC)关于联合运输单据的统一规则》的规定,它是指至少以两种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于一国的接收地运往目的地为另一国的运输方式。严格说来,“联合运输”不如“多式联运”精确。因为单纯从语意上讲, “联合运输”亦包括由单一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在实务中,联合运输确实也被应用于联运而非仅限于多式联运中,例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便可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在“多式联运”这一术语出现之前,人们多用“联合运输”来表示此种运输方式。虽然现在该词语仍为一些船公司或当事方所使用,但其出现频率却大大降低。可以预见,当《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生效之后,联合运输这一术语将最终被“多式联运”所替代。(2)连运(Successive Transport)。是指同一个运输合同由不同的承运人完成。各承运人之间相互独立但都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3)联运(Through Transport)。是指同一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其与多式联运类似,只是运输方式并非多种而为一种。(4)单一运输(Unimodal Transport)。是指由一种运输方式构成,由一名承运人(作为与运输合同一方的承运人只有一名,但实际承运人可能不止一名。即合同承运人可以将运输交由实际承运人履行)。(5)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由于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十分方便,所以利用集装箱运输在多式联运中得到极为普遍的应用。也正因如此,虽然集装箱运输并不一定有时要由多式联运组成,多式联运也并不一定要利用集装箱来装运,但实务中人们常常将二者混同使用。如果赋予二者相同的含义,那么它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技术上的名词而后者则是法律上的术语。(6)另外,关于多式联运,英文中有“Multimodal Transport” “Multimodal Carriage”两种表示,其含义并无区别,只是前者更为常用,后者则一般很少出现。参见:《1975年国际商会关于联合运输单据的统一规则》第2条a款;Ralph De Wit 著:《多式联运》第一部分第一章,伦敦劳和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Souichirou Kozuka,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责任和提单问题,载Aliki Kiantou-Pampouki主编《1998年在布里斯托尔第15次关于比较法的国际会议上的的报告》,第149-158页;http://tetley.law.mcgill.ca/M-P.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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