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构成要件
1.构成要件
综前所述,特别是依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及国际上的实际做法,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他是本人,而非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人的范围并非仅限于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s, NVOCC)等均可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
3) 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如果签发多式联运单的话),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这一点已达成共识,这里不再赘述。
2. 两个问题
关于该构成要件,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多式联运单证是否是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必要要件?
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单证是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必要条件之一。[xiv]不过,笔者认为多式联运单证虽然被广泛应用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但它并非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必要条件,而只是一个充分条件。首先,多式联运单证只是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并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承运人之间合同本身。这一点已为国际公约和商业惯例普遍承认。缺少它并不会影响多式联运合同的成立。其次,根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第3条第1款,公约的强制适用并不需要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只要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定即可。再次,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第1条第1款也规定,签发单证并不是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xv]此外,该规则还规定,在没有签发单证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向托运人所指示的人交付。[xvi]虽然这些公约或惯例的规定或者没有生效或者不具有强制效力,但它们对国际多式联运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有重要影响,尤其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在实务中正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因此,上述不要求签发多式联运的规定对实务操作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前所述,缺少多式联运单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照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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