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包括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
海商法和
合同法。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
海商法中。它规定:多式联运要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包括海运。[xi]新颁布实施的
合同法虽然对多式联运亦有专门规定,但对此概念却未曾提及。这对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的推广,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缺憾。不过这对
合同法中有关多式联运条款的适用,可能并无实质影响。因为根据
合同法第
123条规定,海上客运、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合同分别适用
海商法、
民用航空法和
铁路法的规定。
合同法还规定,其第17章适用于一切运输合同,不论是国内运输或是国际运输。[xii]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在适用性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应优先适用
海商法这一特别法,鉴于其它运输法中并无有关多式联运的规定,不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自然应由
合同法来统一规范。[xiii](
海商法和
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多式联运合同,都既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也包括国内多式联运合同。)此外,
合同法对联运也作了专门规定,为明确划分多式联运与联运这两个最易混淆的概念确立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