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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之一)

  中国包括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海商法合同法。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海商法中。它规定:多式联运要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包括海运。[xi]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然对多式联运亦有专门规定,但对此概念却未曾提及。这对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的推广,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缺憾。不过这对合同法中有关多式联运条款的适用,可能并无实质影响。因为根据合同法123条规定,海上客运、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合同分别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铁路法的规定。合同法还规定,其第17章适用于一切运输合同,不论是国内运输或是国际运输。[xii]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在适用性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应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鉴于其它运输法中并无有关多式联运的规定,不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自然应由合同法来统一规范。[xiii](海商法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多式联运合同,都既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也包括国内多式联运合同。)此外,合同法对联运也作了专门规定,为明确划分多式联运与联运这两个最易混淆的概念确立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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