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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


赵福军


【摘要】时效取得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是各国民法物权篇中的重要的两个制度,两者都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静态的,小范围的交易,从而向动态发展的体现。都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前学者门只是从各自的特点来研究,将取得时效制度放在所有权制度中讲述,将善意取得制度放在动产所有权中加以论述。并为对两者进行比较的研究。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即将制定,加强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 时效取得制度 比较研究
【全文】
  
  善意取得制度也被称为即时取得制度,与时效取得制度都是民法物权篇中规定的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按照善意取得制度所依据的理论根据中的“取得时效说”所述:之所以能使善意受让动产之人从此前对动产之无权利状态变为取得权利的状态,完全是即时时效或者瞬间时效作用的结果。从这种观点来看,我们可以将善意取得做为时效取得中的一种特殊的情况。但是实际上在现代的各国的民法中他们是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的。已经各自独立。区别也是十分的明显的。因此为了突出两者之间的区别,笔者在这里只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的称谓,以示区别。以下我将从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及社会学分析,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几个方面对这两中制度做比较的论述。
   一 两种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比较研究
  任何一种社会制度,都是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综合的作用的结果,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的历程,法律制度也不例外,而做为民法物权篇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在法律史中更是各自有着不同的历史发展的轨迹。下面分而述之。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之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法上,由于奉行“任何人不得将大雨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注重于对所有权人即对静态的财产关系的保护。即使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为善意,所有权人也可以对其主张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但是在此时罗马法中却以短期时效制度来弥补了此做法的不足。如在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两年,其他物品一年,即可占有取得该所有权。”(1)由于以上的原因,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多被认为以日尔曼法中“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即“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所有物的,只能请求该他人返还该所有物”的原则为该制度的滥觞。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侧重于对受让人的利益的保护,一旦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给他人占有的,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时,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而只能向转让人请求赔偿损失。(2)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近代以来以日尔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及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的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3)现在世界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典中都不乏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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