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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问题初探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由部长级会议以决议的方式所作出的关于GATT第20条例外条款的权威解释可以有效地解决有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一系列问题,通过这种权威解释,可以强化关于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纪律,禁止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实施。同时,明确将依据WTO成员所普遍接受的多边环境协定所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作为GATT的例外,保证了此类多边环境条约的优先地位,协调了GATT/WTO体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
  3)部长级会议表决程序与多边环境条约的代表性问题
  虽然WTO部长级会议一般通过协商一致程序作出决议,但当不能以协商一致作出时,有关决议即应以投票作出,以成员的3/4以上多数票通过。但是,在对第20条(b)、(g)款作出权威性解释,决定那些多边环境条约为WTO成员方所普遍接受,可以列入该决议的附件,从而根据第20条例外条款作为GATT的合法例外而存在时。若不能协商一致,而仅由3/4多数票作出将某一多边环境条约列入附件的决定,是无法保证被列入附件的多边环境条约是为WTO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
  但是作者认为:
  首先,如前文所述,对于有些多边环境条约,如CITES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正案》等,由于其已为大多数WTO成员方所批准的,并且未有WTO成员方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提出异议,因此,已经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为WTO成员方所普遍接受。也必将由成员方一致同意而列入解释决议附件中。
  同时,由于WTO绝大多数成员方为发展中国家,多数表决将为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供有力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在明确禁止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的前提下,发达国家就必然会在订立多边环境条约的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作出适当的让步,以促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多边环境条约。而且,对于国际及全球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是负有主要责任的,因此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作出适当让步,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其改善环境所需的必要援助是理所当然的。
  另一方面,随着环境问题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为了防止绿色单边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侵蚀,发展中国家也会改变对多边环境条约的态度,积极支持在多边机制中解决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总之,通过部长级会议,在不同的国家间进行协商,有利于国家间在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在此共识的基础上,协调GATT/WTO机制与多边环境条约的关系。最终,WTO成员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将能够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将真正为WTO成员方所普遍接受的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贸易措施纳入到GATT/WTO体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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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在现实情况中,由于环境资源的产权不明确及其价值不能适当确定,使得生产者在生产产品时虽对环境造成影响,但却无须负担其行为的环境成本,使得最终该环境成本未能在该产品的市场价格中反映出来。 这样就导致了环境成本的外部化。
2 GATT附件9“关于第3条”的注释。
3第一次金枪鱼案起因于用现代拖网捕鱼技术,在太平洋捕金枪鱼时把习性上与金枪鱼结伴而游的海豚也给捕杀了。按美国“保护海生哺乳动物法”(简称:MMPA),海豚是要保护的濒危物种。该法规定,捕鱼时顺带捕杀的海豚要控制在一定数目,否则要予以制裁。1991年美国法院依此法下令禁止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的进口,由此引发本案。墨西哥指控美国禁令违反了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美国则援引第3条国民待遇条款和第20条“一般例外”的B、G项来辩护。
4赵维田编译 WTOA案例研究:1998年海龟案 第1页。
5在加拿大与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争端案中,专家组在分析了美国对酒类的税收后,认为用不同葡萄生产的葡萄酒属于相同产品;在巴西与西班牙关于咖啡关税税率争端案中,专家组否认了根据生产过程将咖啡分类的做法。

6 Eric Neumayer :Greening the WTO Agreements 2001 ,Journal of world trade35(1) P137。
7 《欧盟条约》(TEU)第28条规定“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禁止一切对进口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措施。”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Dassonvillel案的判决中欧盟法庭为“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提供了一个十分广泛的解释:“由欧盟成员国制定的能够实际上或潜在的,直接或间接的妨害共同体内部贸易的贸易法规将被认为是与数量限制有同等效果的措施。”而《欧盟条约》没有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因此,妨碍货物自由流动的环境保护措施即使并未产生对进口货物予以歧视,也是违反第28条的规定的。
8参见TBT协议序言。
9参见TBT协议序言。
10参见TBT协议第2条第4款。
11王天红:《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5月3日。
12 Eric Neumayer ,Greening The WTO Agreemen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35(1) p158
13同上p159。
14 Frank Biermann ,The Rising Tide of Unilateralism in World Trade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35(3) p428。
15同13。
16同14。
17见第一次金枪鱼案专家组报告第5.25至5.27段,转引自Petros C. Mavroids,Trade and Environment after the Shrimps-Turtles, Litigation,Journal of World trade 34 (1) p73。
18见第二次金枪鱼案专家组报告第5.16段、5.17段、5.20段、5.33段,转引自Petros C. Mavroids,Trade and Environment after the Shrimps-Turtles, Litigation,Journal of World trade 34 (1) p73。
19见第二次金枪鱼案专家组报告5.26至5.27段,转引自赵维田编译,WTO案例研究:1998年海龟案,《环球法律评论》 2001年夏季号,第147页。
20海龟的基本案情如下:和捕捞金枪鱼顺带地伤及海豚一样,用拖网鱼船捕捞海虾时,也顺带地捕杀了习性上与海虾群居的海龟。海龟是一种珍奇动物,已濒临灭种。美国在1973年制定了《濒临物种法》已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为了防止捕虾时顺带捕杀海龟,美国科学家发明了一种救活装置(TED)。为了推广TED,美国又在《濒危物种法》里增设了一条第609条款,规定凡未能在捕虾同时放活海龟者,禁止该国的海虾向美国出口。为实施第609条,美国政府先后于1991、1993和1996年发布了几次指令,使第609条具有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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