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针对本文作者在前文中所提出的第1及第2个问题,即GATT第20条(b)项、(g)项的规定是否全面涵盖了环境保护问题;以及GATT第20条(b)项、(g)项的规定是否赋予缔约方采取影响位于其境外的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措施的权利,也就是说,第20条例外条款(b)项、(g)项的适用有无地理界限。
通过考察GATT第20条的起草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在起草该条款的当时,各国所面临的环境问题远没有现在这样严重,范围也远没有现在这样广泛,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影响一般也只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因此,第20条(b)、(g)款的起草者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进口国管辖内的、用检疫措施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上;以及主要目的在于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生产和消费进行有效控制而采取的措施。而且第20条(g)款中“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主要是指金属矿物等矿藏,在整个筹备会议的整个过程中,这一例外是作为出口限制措施来讨论的。30
但是,近50年来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其范围也不断扩大,如大气层(包括臭氧层)污染问题,公海污染和在公海上生存或迁徙的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均是GATT第20条起草时所无法预料到的。
同时,环境问题日益国际化、全球化,在许多情况下环境保护已无国界。现在,环境问题已经跨越了国界从而发展到全球环境问题阶段31。
正如Thomas Anderson在他的著作《环境与贸易》中所说的那样:随着现代工农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空前的广泛,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基于生态系统的相互联系及其复杂的动态特征,我们应该把更多的环境问题作为跨国界的问题来对待,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被视为全球性的问题。32一个生态系统中所发生的一次或规模小的干扰对该生态系统的影响往往是有限的、轻微的、地方性的和暂时的。但是,如果类似的干扰频繁发生,也就是说,如果更多的人类活动造成了一定的发展趋势,那么,这种干扰对社会的影响就会扩展到区域性系统并且最终扩展到全球生态系统。温室效应、臭氧层损耗和酸化都是尽人皆知的例子。33目前许多生态系统的变化及其造成的环境影响仍然被当作地方或某一国的问题,实质上它们已经成为区域的甚至全球的问题。生态系统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在不断强化。因此,全球是一个整体,触一发而动全身。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可谓是“天涯若比邻”34
因此,应扩大20条例外条款的范围以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
同时由于第20条(b)项、(g)项的措辞意义宽泛,为多种不同的解释留有余地。因而可以通过这两款的扩充解释,以包括各种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实施的贸易措施。并允许成员国在一定条件下采取措施对于位于其境外的进口产品生产过程施加影响。
2. 但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建立在单边的基础之上,即不允许某个国家或少数国家不考虑其他国家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其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等特殊情况,而单方面地采取措施,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促使其接受自己国家的标准。这种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危害在于:
首先,如果给予成员方采取此种措施的自由,将极大地损害贸易弱国,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种措施使得成员方政府可以要求他们的贸易伙伴遵守特定的有关于环境方面的生产过程和制造方法的政策,这些政策是由有关成员方政府单方制定的,而出口方只能遵循,没有参与这些标准的讨论和制定的权利和机会。这就迫使贸易弱国为了确保其产品出口市场而采取实力较强的经济实体的环境标准。从而抵消了弱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比较优势,提高了产品的成本。而这种作法是与这些国家的社会和经济的优先发展目标相矛盾的。35
其次,如果给予成员方采取此种措施的自由,将破坏GATT/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础。它使实力强的国家根据其本身的喜好强迫弱国服从所谓的适合于环保的标准。它将导致以环保作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横行的危险,并最终导致以多边规则为导向的行为逐渐被权力的单边行使所取代这样一种危险境地。36
再次,就世界范围而言,这种单边措施的采取最终还将对环境保护本身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它将导致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阻碍其经济的发展,使得发展中国家进一步的贫穷化、边缘化。而由于贫穷导致的环境破坏一直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而且单边措施的频繁使用还将破坏多边环境协议的制定所必需的合作精神。
因而,在这方面,应对第20条例外条款作限制性解释。将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的实施限制在多边范围内,而禁止成员国采取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而海龟案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未能标出多边措施与单边措施之间的界限。37
在WTO基本法律文件《创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中,阐明各成员方“在贸易和经济领域中的关系,应导向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实际收入及有效需求的巨大和稳定增长,并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目的;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让世界的资源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并通过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各自的需求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努力探索保护和保存环境事宜,并增强其手段。” 该协议序言和1947年GATT序言的不同点是规定了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原则,从而明确了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是新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之一。因此,为了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的需要而将GATT第20条(b)、(g)款的规定作扩充解释,以解决日益国际化、全球化的各类环境问题,是不违反GATT/WTO宗旨及原则的。与此同时,在该序言中还强调“努力探索保护和保存环境事宜,并增强其手段。”是建立在“与各国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上各自的需求和关注相符合的方式”之上。因此,如果将GATT第20条(b)、(g)款解释为允许某些国家以改变其他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环境政策为目的根据国内法单方面采取某些环境贸易措施,特别是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而不顾其他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的特殊需要。那么这种解释,很明显,是违背GATT/WTO宗旨和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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