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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贸易措施在GATT/WTO体制中的合法性问题初探

  (三)国民待遇原则与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
  除了产品的使用和消费之外,大量的环境破坏是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同时基于全球环境一体化认识的深入。各国逐渐认识到仅对制成品进行终端环境控制已不足以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全球环境问题,开始对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采取环境贸易措施,以解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以解决国际性、全球性环境问题。
  就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而言,若产品生产过程的不同最终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那么这种措施的法律效果同于上述的针对产品本身的环境贸易措施。
  而在产品的生产过程的不同不影响产品本身特征的情况下,采取针对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即对于进口产品,如果仅因其生产或加工方式不符合进口国关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就直接或间接限制其进口,即使这种进口产品与符合进口国的生产过程标准的产品本身的特征相同,将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既使有关产品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的标准是同样的、无歧视的适用于进口产品与国产品之间。
  (四)结论:
  如前所述,针对产品本身的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而进口产品的消费是位于进口国领域内;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外部化问题,而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主要位于出口国领域内。
  通过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并区分产品本身特征与产品生产过程,将产品本身特征作为区分不同产品的唯一标准,GATT/WTO法律体制承认针对产品本身的环境贸易措施的合法性,无论是单边的还是多边的。与此同时,认定针对进口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贸易措施,若造成相同国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则是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是不加干预的。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一国可以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采取高标准的环保措施,牺牲部分国民的所得来换取高环境品质。而出口国亦有权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即对于本身特征相同的产品,由于出口国在低环境标准下生产所取得的比较优势,GATT/WTO体制是予以承认的
  三.针对进口产品本身的环境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的关系
  进口国关于产品的国内标准即使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仍可能构成对贸易的限制,这主要源于此等条例和标准都是各国自主制定的,由此国与国之间条例和标准的种种差异本身构成了贸易的壁垒。为了解决次种贸易壁垒问题,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关于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这两个协议与针对产品本身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两个协议属于WTO体制中的特别协议,有着各自的适用范围,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因此,缔约方所实施的在这两个协议的适用范围内的环境贸易措施, 除了符合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外,还应遵守这两个协议中的相关纪律。
  1.协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纪律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协议)允许成员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而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措施,条件是这些措施在条件相同的国家之间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的限制。8由此可见TBT协议在其目的中提到了保护环境。这些措施包括技术规章和标准。技术规章是指规定产品特性和与其有关的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应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要求与其符合的文件。因此,技术性贸易堡垒协定所涵盖的仅仅是与产品本身有关的生产过程标准,即如果生产过程标准与产品的特性有关,则其属于协定的范围;若与产品的特性无关,则非协定所涵盖。9
  SPS协议仅仅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措施。广义地说,SPS协议适用于防止病虫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带病动植物传人的法律,以及限制食品和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含量的法律。
  这两个协议在强调非歧视原则的同时,为了保证有关国内措施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均强调措施的必要性。TBT协议第2章第2款规定: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SPS协议第5条第6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其所实施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不比实现适当保护水平所要求的更具贸易限制性,如果在成员采取措施之外存在较小贸易限制性的措施可以选用,则该成员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对最小贸易限制性的违反。
  这两个协议还要求成员方使用国际标准,并强调有关措施的采取均应以科学为依据。TBT协议允许成员基于基本气候和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问题,认为国际标准对其实现合法目的显得无效或不适当时,不采用国际标准。10这就是说,如果缔约方没有采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则要有科学的根据。SPS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程度,并以严厉的科学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应实施。SPS协议第5条第1款要求各成员方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的评估,即成员方采取的措施应基于对周围环境、现有科学证据、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以及特殊病虫害的流行所带来的风险的评估。
  由以上分析可见,WTO成员方为了环保目的采取针对对进口产品本身的措施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及动植物检疫措施应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证明所实施的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所必需,且实施有关的措施对贸易所造成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施环境保护的目标所必要的程度。
  2.SPS协议中的临时预防措施
  在SPS协议中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第5条第7款规定的临时预防措施。该款作为第2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规定在有关科学依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成员方可根据现有的有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的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检疫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方应寻求获取必要的信息,以便更加客观的评估风险,并相应的在合理的期限内评价其所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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