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囚生命与社会理性

死囚生命与社会理性


夏敏


【关键词】死囚 权利 理性
【全文】
  一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在等待二审法院最后裁判的日子里,旧病复发,生命垂危。看守所及时组织抢救,花去几万元,将其从病魔手中抢救过来。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在网上笔者读到了大量表示理解与赞赏的贴子,当然也不乏措词激烈的批评,主要认为一个死刑犯让政府或纳税人花这么多钱为其治病不值得,还不如捐给“希望工程”。那么这个看守所即使不是“哗众取宠”,是否也只是做了件“事倍功半”的事情呢?笔者以为不然。
  如果就此个案讲,该犯人虽然一审被判处死刑,但其上诉已被受理,而且终审判决还没下来,那么这期间一审的判决并未产生法律效力,能说他就是杀人犯吗?显然不能,这时该犯人仍只是一个被捕在押的杀人嫌疑犯,他除了因刑事强制措施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外,其民事权利并没有被剥夺,这其中就包括了他的生命健康权,所以该犯人在羁押期间患病当然有权获得救治。
  现在我们将这个犯人的情形再延伸一步,即该犯人若在终审判决生效后至执行死刑前发病是否还应当进行救治?对此,笔者的回答仍然是肯定的。
  上述那个看守所所长对记者讲的一句话很好,他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犯人就有活着的权利。哪怕他只剩下一天的时间,基于人道,我们也要尽力抢救。”笔者非常欣赏这位所长对人生命的理解,一个执法者有着这样的人权意识和人道理念是让人欣慰的,在他的朴实的言语中闪烁着我们这个社会的理性的光辉。
  罪犯被判处死刑生效后,到核准执行,到刑场处决,有着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这期间没有谁有权提前结束罪犯的生命,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罪犯被处决前其生命仍在法律的保护之中。作为人,他(她)仍然有权吃饭、睡觉、说话。其实,只要他(她)还没有被处死,他(她)的民事权利能力仍然没有消灭,既然“权利能力”还存在,那么其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的生命健康权就还没有丧失。对于一个尚存在的生命,当病魔要抢在法律程序之前夺走其生命的时候,难道我们真的只能袖手旁观?而我们袖手旁观的理由只是因为他(她)本来就是一个该死并最终会被执行死刑的人?这个看似正当的解释其实是很站不住脚的。这个人“该死并最终会被执行死刑”是法律给予的,而这个人发病将死则不是法律给予的。既然如此,基于人道主义解除这个人因病魔带给他(她)的痛苦就与法律因这个人的罪行应给予的惩罚并不相冲突。刑罚是针对“罪犯”的,而人道主义针对的只是“人”本身,因此只要生命还在法律的蔽护下一息尚存,人道主义的光芒就应当去照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