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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的“嗅觉”

刑警的“嗅觉”


夏敏


【关键词】破案招标 刑警
【全文】
  国外的一位刑侦专家曾说过:一个好的刑警当有猎狗一样的鼻子。当初看到这话,只是单纯地理解为指刑警办案当有超出常人的敏锐。最近看国内的一些报道,突然对这句话有了新的理解。原来,刑警的“嗅觉”还包括对案件的选择。
  据国内媒体报道,一些公安机关纷纷推出了“破案招标”制,如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和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今年相继推出了“命案招标”举措,而此前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为增强大案要案的侦破力度,也制定过招投标制度,规定凡市局级以上尚未侦破而具备一定破案条件的督办案件,均可实行招投标方式破案,凡在该局从事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专业队伍或个人,都可自由组合参加竞标。
  既然是“标”,当然有“价”。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的做法是:奖励对破获命案有功人员1000元,对其他提供有价值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奖励2000元;通过招标侦破的疑难命案奖励5000元,对提供有价值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个人同样奖励5000元。而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的做法是:规定破案期限,对中标刑侦人员给予一定的办案经费,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搭档,但破案前要向分局缴纳数额为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提升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则可作为奖励,如未能如期破案,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扣,年内只能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在此期间保留基本工资,破案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中标人自掏腰包。据说采取这种举措后效果明显,不但破案效率提高,也使那些有能力的刑警脱颖而出,同时还解决了破案经费严重不足的老大难问题。如果效果真这么好,似乎的确是一项不错的举措。但是否效果好便一定是正当的、合理的,笔者则有一些担心。
  刑警除了具有职业人的“嗅觉”,同时也有着普通人的“嗅觉”。前者与刑警的职业技能相关,后者则出自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人民警察法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这一条款说明,国家已通过法律将警察的待遇规定下来了,接下来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我国现实的社会治安状况决定了警察仍是一项高负荷、高风险的职业,案件也越来越不好破。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内部采取“破案招标”这种形式来刺激破案又未尚不可,对此笔者并不持必然反对的态度,只是有一些担心,担心这项举措的导向性,担心刑警内心的价值天平会向“利”字倾斜,担心他们的“嗅觉”不再因为猎物,而是主人手中的食物。
  “破案招标”是非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这项制度的执行中,原有的那些职业原则是否会被丢弃。因此笔者认为,要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一项好的制度,还应当把握好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从事刑侦工作的公安干警任何时候都应当认识到,侦破案件的工作是其天经地义的职责,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生意”,物质奖励也不是其侦破工作的目的;二是招标从技术上讲只能是对刑警侦办案件能力的考验和督促,可以增强干警个人的荣誉感,增强提高自身业务技能的意识,但不能从观念上将“破案能手”都转化成“挣钱能手”;三是奖励的钱不能增加财政开支,因为国家为公安侦破案件工作提供的正常经费已有计划保障,公安有责任用这笔钱尽其职责,内部奖励只能在干警正常应得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浮动,奖惩都在其中;四是要处理好中标侦办人与公安内部其他配合人员的利益关系,比如一个案件可能需要法医、痕迹专家、其他专业鉴定人以及其他公安人员的配合,这些人如果在破案中起到了一些关键性的作用,是由中标人拿出一部分奖金来奖励,还是由公安机关另行单独考虑,这些都应当明确;五是流标的案件由谁来办,如何保障流标案件得到认真、及时的侦办,这些工作也都应当有明确的预案和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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