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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要一打到底吗?----论打击盗版与最终用户免责

  最后,我必须申明,我支持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保护到何种程度要根据社会的现实确定;我支持打击盗版,但打击的对象要区别对待,打击的方法要细细考量。不要一相情愿盲目拔高对软件的保护程度,以至追究至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在理论上有问题,在实践中更是困难重重。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应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以保护我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结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我们的当务之急是:
  1、 尽快制定反垄断法,规制软件市场,平抑物价。
  2、 尽快修改新《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结合我国实际,给最终用户以较宽的合理使用空间。
  与其在最终用户的责任问题上纠缠不休,不如把大力气花在如何开发高质低价的软件产品以及如何更好的打击盗版软件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上。我们大可相信,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们经济实力的增强逐渐发展起来,对软件的保护也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软件业的成熟而逐渐成熟起来。
  (通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邮编:201800 
  电话:021—69980198 E-MAIL:mayuhappy@sohu.com)
  
  
  
【注释】  ①董桂兰:《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中国科技论坛》2000年第二期,第48页。
②张晔:《商业软件联盟首席执行管论坛发布最新研究报告》,《电子知识产权》1999年第8期,第21页。
③赵国玲、王佳明、韩友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①参见艾伦.德肖微茨:《最好的辩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②寿步:《试论软件最终用户的责任—评微软诉亚都案》,《知识产权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
]M.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 。
④寿步:《“正常水平”还是“超世界水平”----三论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http://www.netlawcn.com/f4/0036.htm. 。
①王重高、张玲:《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28页。
②应明:《最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软件的法律责任》,《著作权》,2000年第2期,第12页。
①转引自寿步:《论软件侵权的最终界限问题》,《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陈美章、刘江彬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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