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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禁忌”--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商标不是禁忌”--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傅钢


【关键词】商标 合理使用 利益平衡 判断标准
【全文】
  试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及其判断标准
  ----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谈起
  傅钢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1800)
  一、 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基点应以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为前提,以保护我国利益最大化为基点,在权利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维持恰如其分的平衡。①平衡是知识产权的要义和核心,权利限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日益增强,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实现了跨类保护,甚至还延伸到了相关域名的领域。而在法律中却难以见到对商标权的限制,这给人一个印象--似乎对商标权的保护可以是无限的。这看似高水平的做法,过分地挤压了“公共领域”,实际上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颇为不利。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权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将其商品当作权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标使用时只是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骗公众,我们看不出为何要加以禁止。商标不是禁忌。”②
  然而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新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无庸讳言,这一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很差,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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