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永远都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动态平衡之中。国家权力不能任意地扩张,国家权力任意扩张的后果必然是个人自由的缩小。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必要地不得已地“作恶”。但是,国家权力干涉个人的自由必须以法律有明文的规定为限,而法律本身也“只禁止那些会损害社会的行为”,而且法律禁止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更多的人获得更大的自由,即“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任何一个政府都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无权”,而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对于道德领域,有道德、宗教等规范来调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果国家权力或法律任意干涉,最终只能导致人人自危,造成一种恐怖和产生普遍的伪道德的后果。欧洲黑暗中世纪宗教法庭的统治产生了《十日谈》中的伪道德,中国封建社会“礼教杀人”的历史中产生了大批“满口仁义道德,满肚子男盗女娼”的性格扭曲的两面人,前苏联普遍政治高压下产生的灰色政治幽默等事实足以证明以上的结论。国家权力如果违法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应由国家对被侵害者予以赔偿,那种“国家无过错”的陈腐观念已被抛入历史的垃圾堆,取而代之的是国家赔偿制度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纷纷建立。
另外,对个人自由来说,个人自由不是一种绝对自由,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活动的权力”,法国《人权宣言》将其定义为“在不损害他人之下,可以做所有的事情”。因此,个人在行使自由时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自由,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行使,只有这样自由才能真正地得到保障,因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以上的理论是完美的,但实践中却远没有那么美妙。尤其是在我们的社会里,由于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漫长历史及传统文化中国家主义观念的影响以及法律和制度不完善的现状的种种原因,经常会发生诸如警察闯入民宅搜查黄碟、联防队员冲入旅馆房间对同居一室的大学生情侣施以“罚款”的情形,也经常可以看到警察、联防队员在路上随便拦住一个人查身份证、暂住证的情况(如果没有证件很可能被怀疑是“盲流”,最终可能免不了被投入收容站的命运。笔者最近听说有一位大学生毕业后来东南沿海某城市找工作,因没有暂住证,两次被投入收容站,被赎出后,原先善良的人完全改变了性格,变得很“狼”),甚至还会发生类似陕西少女麻旦旦、山东少女张旦、江苏少女金磊、河北少女吴小玲被强迫承认卖淫的极端事件(详见《法律服务时报》02年11月22日第16版)。这几位可怜的女孩子最终的清白都是无一例外地通过“处女膜完好”的鉴定结论而获得的。这不能不说对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极大的嘲讽,如果一个人的清白必须要通过处女膜鉴定这种原始的、野蛮的、侮辱人格的方式来证明,那只能认为我们这个社会还处于蒙昧的状态。至于说因刑讯逼供而造成的冤狱事件,相信法律界的人士一定不会认为仅仅是极个别的现象,也相信只要留意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及《法制日报》、《中国律师》等报刊的人对此都不会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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