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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德国民事诉讼法

  签于电子文书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德国学界不断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民事诉讼法416条增设一项,即在一条件下赋予电子文书相当于民事诉讼法416条中所规定的“私文书”的证据力。涉及思想陈述而于贮存载体中所储存的文件及其印制品,若根据当时科技标准能够认识到资料正确性的处理过程及作为成人的身份,并透过适当的科技及措施足以防止变造者,则相当于第416条所称的“私文书”。而在立法上,欧洲理事会则早行一步,于1999年4月22日通过了《规范电子签章条例》,其第5条规定:电子签章的效力等同于亲笔纸上签名,电子文件并可作为证据方法。依据欧洲理事会内部规则,包括德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必须在两年内根据该条例,修正或新增相关的法令。
  基于此,德国又制定了新的《电子签章法》,并于2001年5月22日开始正式施行。新法赋予了电子签章在民事证据法上以其应有的地位,明确规定了电子签章同“私文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为保证《电子签章法》的贯彻和执行,正在起草中的《电子签章条例》也可望在今年秋天获得通过。
  二、自动化督促程序
  在诉讼程序的简化上,至少在督促程序上,德国已在大量运用电脑资料处理的方式,以减轻法院的负担,并缩短取得支付令的时日。面对全德每年约800万件的“支付令”申请,自1982年10月1日起,司徒加特区法院就开始试行了所谓的自动化督促程序( das automatisierte Mahnverfahren,简称AMV)。自1993年起,在全德使用这种方式申请支付令的,已超过经由司法辅助官亲自审查书面申请状的传统方式。
  所谓自动化督促程序,原则上无须司法辅助官作出裁判,而完全经由电脑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书状,并作出支付令,这套电脑审查程序,在近二十年的实践中,不断因新的立法和裁判而得到修正、发展和完善。
  自动化督促程序的申请方面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使用专门为此程序所设计的表格化申请状;二是以电子资料交换方式进行申请程序,也就是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使用贮存载体(如软盘、磁带、MO等)的方式提出申请及其相关资料;由于上述方式各有缺点,如软盘容易损毁、传统邮递方式至少仍需两天以上等等原因,因而还可以使用第三种方式申请,即利用资料远距离的传送,提出支付令的申请,以达到及时中断时效的目的。支付令的申请,由申请人的个人电脑,透过互联网或一般的电信网络,以电子邮件或远程点对点传输等方式,直接传送到法院书记处的电脑中心;相对应,支付令及其他法院的通知,也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传送给申请人,完全不需任何贮存载体。依据1992年4月1日新增加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90条第3项的规定,以前述第二及第三种方式申请支付令者,无须亲笔签名,然而必须确保该支付令的申请是经申请人同意并向法院提出的。尤其是在资料远距离传送过程中,必须防止第三人的入侵或篡改。目前试行的方式,有将资料加密及数位签章等,用以确保申请资料与法院通知的准确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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