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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法国于1991年7月10日通过专门的法律,就电话监听的一般条件、权限和基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和1995年又对窃听律师的办公室和住宅以及针对议员和参议员的电话窃听补充作了特殊规定。1999年8月日本公布了《修改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的法律》平成十一年法律第138号,在刑事诉讼法典中增加第222条之二,规定:“未经通讯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同意而实施的监听通讯的强制处分,依照另以法律所作的规定进行。”
  2001年10月25日,还被笼罩在“9·11”恐怖袭击阴影之下的美国重新认识到监听的重要,美国众议院在这一天通过了一项立法,给予警方更多的权力,其中就包括监听个人的全部电话内容,监测民众使用互联网。
  二、监听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一监听的必要性
  允许对特定犯罪案件实施监听是同犯罪特别是同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兴起,已经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面貌,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犯罪类型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代犯罪的发展趋势明显呈现出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高科技犯罪主要是计算机犯罪与经济犯罪相结合的复合型案件增多;二是游戏型犯罪增多,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及动机多样化:三是由于高科技时代人类生产力的猛增,从而导致整体财富的剧增,利用权力资源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型犯罪增多;四是跨国犯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恶性暴力犯罪和绑架犯罪等增多。一方面社会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需要侦查机关更快、更有效的揭露和惩治犯罪;另一方面案件的侦破却有着前所未有的难度。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对抗犯罪之对应手段犯罪现象因地而异并复杂性显著提高,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越来越需要满足对效能的要求”。5美国社会学家格雷·马克斯在评价秘密侦查手段时说,由于出现了新的犯罪方法,那些通过公开的方式不易获得证据的犯罪类型,获得了更大的采用秘密手段的优先权力。技术的改进增强了社会控制的威力。6
  因应犯罪行为日趋多样化、隐蔽化、组织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充分认识到这些犯罪后果具有严重危害性、高度危险性等因素,主动型的监控式侦查在世界各国随之兴起,并迅速发展。特别在一些没有明显被害人的犯罪及毒品、诈骗、网络等犯罪中,靠被害人和其他人控告、举报后进行现场勘验、搜查等传统侦查方法已经不可能达到侦破案件、捕获嫌疑人的目的,侦查机关为了对一定的犯罪进行追究,而事先主动对重点场所或特定嫌疑人进行预防性监控。监听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秘密侦查手段。
  (二)监听和通讯自由与通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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