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行为中心论”的两大派别
“行为中心论”以犯罪行为作为立论的基础,但,根据理论基础及研究对象侧重点不同亦可分为两支:一、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等人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二、以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报应主义。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强调以恶制恶。从社会的角度提出一切犯罪都是应受遏制的行为;以犯罪行为是犯罪的社会危害之导因为基点,阐明用刑罚预防犯罪的必要性,主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康德、黑格尔则以个人主义为理论基础,侧重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之间的决定性、从属性关系,强调报应。从犯罪人角度提出一切犯罪都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从犯罪人的行为是犯罪的主观恶性的体现出发,提出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之恶的回复与报应。
这两大派别基于同一基石“行为”,却因理论基础、侧重点不同,而导致
刑法理论的矛盾与冲突,甚至,在某些方面不可调合。但,也正因为这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之间的冲突才使得我们对于
刑法有了更为本质的认识。现代的
刑法理论在二者之间采取了中庸态度,但是,却存在着正义与功利的潜在矛盾、冲突,而且,功利占了上风。
刑法作为人类社会群体正常生活的手段,正义应是它无需置疑的目的,更多的人会对功利嗤之以鼻,但是,为什么我们会在
刑法中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呢?这一问题尽管重要,但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五、)“行为中心论”之否定—“行为人中心论”
刑事实证学派在对“行为中心论”批判的基础之上,建立了“行为人中心论”。刑事实证学派用统计分析、个案调查等实证方法,认为犯罪是一定生理或社会因素的必然产物,首先否定了意志自由论而提出犯罪不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刑罚对人起不到威慑作用的命题,进而否认刑罚的报应或预防的目的,从而彻底否定了“行为中心论”。
“行为人中心论”以人为中心,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疾病,犯罪人是这种疾病的病原体,继而提出矫正的概念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将刑法学的理论基础统一于社会防卫论中。以“行为人中心论”为指导的
刑法即为行为人
刑法,但是,事实证明这种
刑法是不成功的。这种
刑法有恢复罪刑擅断、侵害人权的危险。它的一切理论都是以对“行为中心论”的批判以否认意志自由为基础的,如菲利所言:“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中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上存在的实际功能。”⑷但是,事实上,自由意志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实证主义方法论又存在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因而,这种理论指导的
刑法在人类史上仅为昙花一现,便为人类社会所抛弃。“行为人中心论”对“行为中心论”的否定是不成功的。
二、行为中心论之批判
“行为中心论”虽然经受住了“行为人中心论”的考验,并且在与“行为人中心论”冲突中得到进一步完善补充,但是,仍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行为中心论面临之理论困境
行为的重要性在“行为中心论“中不言而喻,“行为的概念处于犯罪概念的核心” ⑸。而令人尴尬的是,迄今为止,行为概念尚未取得一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各流派理论及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