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扣押是解决海事争端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扣船不但为将来的判决提供担保,还能赋予扣船地法院实体争议的管辖权。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多以财产所在地即扣船地为连接点进行择地行诉。这是当今最为通常的做法,其在保证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有其他方法无法比拟的可靠性和优点,不会带来外国法院对判决的不承认和难执行的麻烦。
二、 择地行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限制
择地行诉有许多优点和有利的方面,但在其运用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重复诉讼、当事人间有管辖协议的情况、当事人恶意规避法律等。所以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防止当事人在管辖权上欺诈性规避及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处理,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择地行诉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一) 在英美国家,广泛使用“法庭不便原则”来实现限制
船舶碰撞案件发生后,碰撞责任未确定前,双方在未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情况下,双方争做原告,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公约规定的几种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决定管辖权的行使时则运用“法庭不便”原则即考虑行使管辖权是否最有利于双方的诉讼方便和司法公正。法院针对影响诉讼方便和公正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例如,诉讼费用、举证责任、特别是对被告便利程度等;并就此产生的利与不利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法院认为该案在另一法院审理更方便当事人,利于司法公正,法院便行使自决权拒绝管辖。此原则源于美国司法实践,后来英国法院也广泛使用。例如,1984年英国法院对the Abdin daver案件审理中 ,此原则即得到了很好的运用。此案中,古巴船和土耳其船在土耳其领海碰撞,土耳其船所有人在本国扣押了一艘古巴船而获担保。后来,古巴船所有人在英国扣押了该土耳其船 ,并就同一碰撞提起对物诉讼。土耳其船所有人为此请求英国法院停止诉讼,这一请求最后得到上议院的许可。英国法院即基于各种因素的利与不利的权衡而做出停止诉讼的决定。由此案我们亦可看出,在英国法院该原则的适用程序是法院必须受理案件,经被告请求,才依该原则决定是否停止诉讼,且被告必须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该法院诉讼将对其带来严重不便,将不公正的使他失去合法利益。法院则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从而决定自己是否行使管辖权。
(二) 对重复诉讼的限制
重复诉讼即同一当事人间,即同一诉讼标的,同时或先后向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起诉,并由该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或先后受理时,从当事人方面讲,起诉行为构成“国际二重起诉”,从法院来讲,即“国际诉讼竞合”。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况:(1)同一的当事人:分为相同原告和相反当事人(2)同一的诉讼请求(3)同一的诉讼请求原因。在此我们只分析同一的当事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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