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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中的择地行诉及其限制

海事诉讼中的择地行诉及其限制


海事诉讼中的择地行诉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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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海事法院会审理更多的海事诉讼。本文对海事诉讼中存在的择地行诉的含义,产生和该制度的优点作了初步论述,并提出择地行诉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各国法律基于一定的目的对该制度做出的一定限制。
This article is a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of the implication, origin and advantages of forum shopping in maritime litigation. The problems during the course of forum shopping are raised, and confinements of various jurisdictions for their respective purposes are also discussed in the article.
【全文】
   在海事案件中,最重要也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海事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法律等各种因素的差异及相互间关系的影响, 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国家审理,其结果可能大相径庭。鉴于此,海事争议的双方及其律师都努力以“财产所在点”为连接点,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或地区的法院,行使诉权,从而更好的解决争议。这就是择地行诉。择地行诉有其产生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对争议双方及法院都一定程度上有益处,但也存在些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也对其做出一定的限制。
  一、 择地行诉的产生、优点及其实现
  择地行诉即forum shopping,是指一方当事人试图再他认为将获得最有利的判决或裁决的法院进行诉讼的行为 。Forum shopping形象的表明当事人选择法院像购买商品一样,选自己所需 ,对自己有利得法院。它与自然行诉即natural forum相对应,自然行诉地是指与案件有真正和实际联系的法院。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常推定船舶碰撞地为自然行诉地。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不在船舶碰撞地法院自然行诉,而选择对自己有利得法院扣押对方的船舶或姐妹船,从而以此为担保在扣押地进行诉讼。另外,发生在领海和公海上的碰撞,也无法在碰撞地自然行诉。
  为了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择地行诉的产生有其必要性。另外其产生还有其他原因。首先,1952年的《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1952年公约)第7条规定了被告居住地或营业地、发生碰撞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船舶扣押地对碰撞有管辖权。所以,国际公约允许原告对法院有所选择,实践中具体分析这四个法院地,船舶扣押地最具有实际意义。其次,在海商法方面,目前无国际统一的实体法规定,而且各国特别是航运国和货主国间存在利益冲突,制定一部统一的实体法几乎是不现实的。再次,各国间的海商法规定不一致也是择地行诉的主要原因。例如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方面,各国列入优先权的事项不一样。英国列入的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较少,而美国列入较多。美国有违反运输合同的索赔、违反租船合同的索赔、油污索赔、港口费用等。我国则有五项,介于英美之间。所以,在海事争议中,托运人如果想就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损害索赔发现船东将船出卖,这时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国是否将运输合同的索赔权列入优先权项目至关要。另外,各国对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人身伤亡赔偿、扣船的时机条件、申请扣船方是否需担保及担保的数额等都有不同规定。最后,其他因素如证据收集的方便程度、证人所用语言、保险公司所在地、船东保赔协会所在地等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一定影响。综上,择地行诉则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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