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独立董事可能使控股股东以公正的表象来保护自己.
如果有人指控股东侵犯少数股东权益时,他可以以其行为已经过独立董事同意为掩护,这就减少了使控股股东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责任的道德和法律限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控股股东的气焰。
大量的事实表明,英美公司中的独立董事没有在监督内部董事和经营管理层的不当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中国的股权结构下的独立董事的有限作用
监督机制是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一个重要部分,而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一般情况下,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我们要科学评价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考虑我国的股权结构,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且股权流通性差。多是一个股东绝对控股。其他股东无发言的余地。大股东和管理层重叠而且利益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有限的制度价值更难释放。因为监督越多,对大股东和大股东的行为约束愈多,由此产生的监督成本也就愈高。而对中小股东来说,他们买卖股票的目的是“投机”赚取差价,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而且独立董事还可能成为被大股东和管理层利用的工具。因为重大决策最终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大股东拥有最终发言权,可以利用其决定经独立董事同意来掩饰自己的独断行为。
由此看出,我国要加强管理层的监督,解决目前“一股独大”的状况,减少证券市场上频繁发生的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情发生,根本出路在于改善我国的股权结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内因。其他制度都是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我们不能期待通过引入一个独立董事制度而根治。
综上,我们应持正确科学的态度客观评价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国家发挥了一不定期的积极作用,但其作用是有限的,在我国只有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并加强股权流通性,即逐步创造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环境,才能让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时不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实现其制度设置的意义。
四、 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注意的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不能彻底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问题,但是独立董事制度在英美公司治理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这说明该制度中确实有符合现代公司发展规律要求的内容。特别是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我国要参与国际竞争,在全球证券金融市场融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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