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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一样,都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但它们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所讲的理性主义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定资产阶级理想化的法律。但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种观点是反神学、反封建的。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虽然以“历史”为标榜,但却歪曲了历史本身。因为历史事实是:法律并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现象,它是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法律不同于语言,也决不是什么抽象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中包含民族传统等历史因素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起作用的。
   萨维尼的那些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在19世纪欧洲的历史条件下,更代表了一种历史复古主义的反动思潮,是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精神,即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相一致的。他虽然在理沦上并没有完全否认立法和制定法典的作用,但他既将立法或制定法典贬低为从属于习惯法的无足轻重的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反对当时在德同制定像《拿破仑法典》那样新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而维护代表腐朽的封建统治者利益的习惯法,即当时德同各邦推行的省法、地方法、普通法和教会法,等等。
   他的这些观点当然也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戴菩关于实现德国法律统一化的倡议,这也就意味着他反对德国的民族统一,要求继续保存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局面。
  近代历史表明,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国家统一的一个重大标志,是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上所述,拿破仑的立法活动使法国的法律迅速地趋于统一。俾斯麦在统一德国的过程中,也十分注意法律的统一。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学习西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典。英国近代的法律是在与法、德等欧洲大陆各国法律的发展有所不同的形式下发展的,它并没有采取制定法典这种形式,而是在英国的普通法即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这种发展过程中,英国一直注意保持法律的统一性。美国在1789年实施联邦宪法以来,各州虽然保留有在州范围内制定民、刑等法律的权力,但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联邦宪法和立法是全国最高的法律,从而保证了全国法律在联邦制基础上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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