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称霸欧洲时,也将法典带到被他征服的国家,包括德国很多地区在内。他垮台后,重新掌权的德国各邦君主当然要清除拿破仑的一切遗迹,其中最重要的遗迹之一就是他的法典。因此,仅在莱茵河左岸几省和右岸莱茵省部分地区仍继续实施该法典。19世纪初关于是否制定全德法典的论战,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开展起来的。
论战是从海德尔堡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戴菩在1814年出版的一本题名为《论制定全德法典的必要性》的小册子开始的。小册子的大意是:近年来德意志人已从沉睡中醒来,应利用这一良机最终革除古代陋习;除非各邦政府齐心协力,制定一部全德适用的,包括民、刑、诉讼法在内的法典,德意志就无法繁荣昌盛;目前德意志帝国各邦都没有满足立法的基本要求,即完备、明确、符合臣民需要,等等;土生土长的法律中矛盾充塞,只能使德意志相互分裂,使法官和行政官员无从通晓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又如此残缺不全,至少有百分之九十的法律问题必须由有关法典、教会法和罗马法加以决定。结论是要求制定一部自力更生的、适合本国条件和人民需要的简明法典,并呼吁各邦政府召集会议促进这一伟大革新事业。
从以上这些论点中可以看出,作者从资产阶级民族主义出发,强烈要求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也就意味着要求早日结束封建割据,实现民族统一。这种主张在当时无疑是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但是当时在德国,资产阶级是极为软弱的,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贵族。因此,他的主张遭到了普鲁士政界和法学界多数人的反对。为首的反对者就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萨维尼。
萨维尼出身于贵族家庭,从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起就在该校任罗马法教授,一度兼任校长、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1842年起任普鲁士政府的法律大臣,直到1848年。为了反驳戴菩,他写了一本《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的小册子。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观点。后来又创办了历史法学泥刊物,传播这一派观点。
戴菩在他的小册子中,虽然没有对《拿破仑法典》直接作出评论,也没有将他关于制定法典的倡议提升为理论,但萨维尼及其门生却直接、间接地认定戴菩所要求制定的,就是《拿破仑法典》式的法典;他的倡议体现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并声称,双方争论代表了历史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之间的对立。
萨维尼在其1814年所写的小册子中提出的、代表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荒诞无稽的”;自古以来,法律就像语言、风俗、政制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趋于消逝”。总之,“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随着文明的进步,出现了法学家阶级,他们代表共同体,负责法律的技术方面,此后法律就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作为共同体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作为法学家手中的一种独特知识,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政治成分(即民族意识)以及技术成分;法律主要体现为习惯法,后者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因为法律是自发地、缓慢地和进步地成长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识地、任意地创造的,等等。他的结论是,不仅立法是次要的,而且根据德国法学家还缺乏历史精神等条件来看,德国“没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好法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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